新华网银川1月4日电(记者陈晓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中宁县财政局原副局长徐长春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徐长春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据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中徐个人贪污公款58.2万余元,与他人合伙贪污公款9万元,贪污数额共计67.2万余元。徐长春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4.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徐长春案发后,因“钱权交易”,曾任中宁县财政局局长的原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行政处副处长董金铭被判有期徒刑11年,原自治区组织部干部处处长沈祖邦被判有期徒刑5年,青铜峡市国债服务部主任李建霞被判有期徒刑11年。此外,收受过徐长春钱财的20多名各级领导干部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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