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的判例,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开始实施“判例指导制度”,以提升法院司法的统一性,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作为这种判例指导制度,在全国的高级人民法院中还属于首创。判例指导制度,就是选择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今后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都可参照相关判例进行判决。这有些类似于媒体曾经报道的河南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又是一个全国首例。
“判例指导制度”, “先例判决制度”这些司法改革措施从现实的实际意义来讲有它的积极性,因为法律的制定过于照顾整体的情况,对于个别特殊的情况的适应性并不是十分明确。但是,令笔者担忧的是,这种涉及到根本的制度改革,关系到根本的原则的改革,是不是任何一个地方法院都应当标新立异,打出自己的“招牌菜”呢?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对于判例的可采用性,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判例指导制度”从它的实践来讲,它要求先前的典型案例判决的绝对公正,否则一个案件的审判不公将对以后的司法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无庸讳言,我国目前地方法院的法官整体水平不高,所以,这样的先例可采用性有多大值得质疑。
从司法改革的主体资格来说,涉及到根本的审判制度的改革的实行主体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然后从上至下而行。但是,目前的司法改革是“地方诸侯”先把自己的“招牌菜”打出,开创了众多的全国首例。“改革无禁区”这句话在司法改革的领域应当谨慎提,司法是被动的,具有一种天然的保守性,而且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法制权威的树立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稳定性的前提下,正是这样,我们并不能随意地废止已行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法制权威。
司法改革到处推出“招牌菜”的现象,一方面有赖于我们制定一部人民法院改革法,因为目前的改革都是各地蜂拥而上,没有统一的法律的规范,所以今天你一个制度出台,明天我一个规定生效;另一方面,由于我们一些地方的法院的“政绩意识”的作怪,唯恐自己的业绩没人知道,所以也就到处推出自己的“招牌菜”,吸引媒体的眼球的同时,也就增加了“身价”,增加了“上头”注意自己的概率。
司法改革“招牌菜”迭出,虽然从改革者的目的来说是为了保证本法院的司法的统一,从整个司法体系来讲,过多的“招牌菜”反而会造成司法的不统一。甚至可以想象,当一部分更加大胆的法院改革家甚至改变自己的法系,出现一些法院使用成文法,另一些甚至使用判例法,这样的司法改革对于整个司法体系无疑是巨大的破坏。
当然,强调司法改革少打“招牌菜”,并不是要求我们的司法改革裹足不前,司法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同时,还有赖于我们的司法体系中对于改革这一块进行统一部署,避免到处都是司法改革“招牌菜”的现象。
文/陈枫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8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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