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邓爱君 黎新辉)孕妇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与一相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后,孕妇被迫提前百日剖腹产下一女婴。然而,孩子因车祸引发缺血缺氧性脑病,需接受长达6年的高压氧治疗方能恢复正常。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产妇母女只好将肇事人及肇事车主告上法庭。 转自搜狐 婴儿早产百日得脑病 转自搜狐 母亲名叫何宝玉,广东梅州丰顺县人。2002年2月9日上午,怀有身孕的何宝玉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去上班,当她来到丰顺汤坑镇百货大楼门前时,被告蔡钦俊驾驶一辆摩托车迎面撞来,何宝玉倒在地上,摩托车则压在她腹部。蔡立刻将她送往医院。不久,何宝玉身体出现异常,医院认为必须施行剖腹产,否则难保胎儿性命。2月11日,何宝玉通过剖腹,产下一活女婴罗妍。 转自搜狐 经交警认定,蔡钦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宝玉承担次要责任。罗妍出生后,被诊断患了早产儿吸入性肺炎、缺血缺氧性脑病。医生告诉何宝玉,罗妍需要接受长达6年的高压氧治疗,才能恢复正常。 转自搜狐 交警部门就赔偿问题两次召集双方进行协商,但均因意见不一,调解未果,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了调解终结书。2002年7月4日,何宝玉与女儿罗妍告上法庭,由于蔡钦俊是在校中专生,没有赔偿能力,因此,他们同时起诉了蔡钦俊和蔡礼宽两名被告,索赔近13万元。 转自搜狐 母女告状获赔1万多 转自搜狐 2002年12月19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合议庭依法调取了原告何宝玉的病历档案及孕产妇系统保健手册送去鉴定。2002年10月28日,梅州市人民医院依法作出鉴定书,认定车祸是导致婴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原因。 转自搜狐 合议庭采纳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认定蔡钦俊应按照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蔡钦俊没有赔偿能力,蔡礼宽又是车主,因此蔡礼宽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丰顺县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蔡钦俊应赔偿原告何宝玉、罗妍医药费14000多元。由于罗妍的继续治疗费用尚未发生,法庭无法确认数额,因此驳回了原告申请赔偿继续治疗费用的请求。 转自搜狐 □法官说法 转自搜狐 后续费用难预料 发生之后再起诉 转自搜狐 这是一起并不多见的胎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两个问题引人关注:一是婴儿的诉讼权利问题;二是婴儿的后续治疗费用问题。 转自搜狐 主审该案的审判长告诉记者,罗妍出生后所患的缺血缺氧性脑病与蔡钦俊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这种结果仍在继续,因此,她享有向致害人蔡钦俊要求赔偿权利。此外,由于罗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诉讼行为应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何宝玉行使。合议庭认为,造成罗妍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损害结果与致害人蔡钦俊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保护婴儿的合法权益,合议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转自搜狐 在谈到后续治疗费用问题时,审判长指出,高压氧治疗才刚刚开始,全部治疗费用还没有产生,无法确定具体医疗费用数额,无法支持这一请求。但是,原告完全可以在治疗结束后,根据实际的治疗数额再行起诉要求赔偿。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