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法官在审判案件和开展执行活动的过程中应受到哪些监督和制约?法官违反了审判纪律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规范法官与律师、中介机构的关系?笔者昨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执行裁决权实施权须分开行使 该《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对审判及执行活动的监督,规定:审判长主审的案件,一律由副庭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收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审判人员投诉的,庭长、副庭长必须调卷审查,并对裁判文书进行审核把关。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必须分开行使,对裁定追加变更执行主体、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审查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中止、终结等事项,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和裁决;执行人员不能自行接受和保存执行款,所有的执行款必须在当事人之间直接划转或存入法院专用账户。 认定法官违纪责任有了明确规定 《意见》对法官违反审判纪律的责任认定作了明确规定:法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错误裁判的,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泄露审判秘密的,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吃请、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报销有关费用等,或协助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私自联系办案法官干扰审判工作等,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意见》同时还规定,严禁法官利用自身职务和地位为律师、中介机构介绍案件或相关业务;禁止办案人员自行指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等。《意见》还要求法院纪检部门加强监督和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法官。(记者曾庆春、通讯员周华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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