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6.11)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最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一举查获该市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原该市商业局)6名领导借公司转制之机,涉嫌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700多万元的大要案。这6人分别为该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叶兴昌(正处级)、原副总经理兼该市商业总公司总经理罗树根、原副总经理何颖源、林逸衡(3人均为副处级)及财务部原经理刘伟星、资产经营管理部原经理郑建伟(均为正科级)。 据介绍,2000年9月20日,中山市商业总公司欠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利息款美金150多万元(折合人民币1200多万元),去年4月4日,该行债权承接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出催收上述美金通知书。同月9日,时任中山市商业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罗树根与东方公司商定,以减免债务的方式,用人民币552万元抵消上述债务。次日,罗根据该市商业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的“决定”,书面指定下属子公司该市商业房地产公司代支付人民币1200多万元给东方公司(实际只需支付人民币552万元),冲减了该房地产公司欠总公司的1200多万元款项。同月18日,叶、罗等6人借该市商业企业集团公司转制之机,赎买了上述房地产公司,从而达到占有该差额款700多万元的目的。6月20日,中山市商业总公司与东方公司正式签订协议,确认总公司两年内归还人民币552万元即可了结所欠债务,但叶、罗并未将此协议附账,而是将4月4日的催款通知书附账,从而叶兴昌等人将刻意隐瞒的700多万元巨款共同私分,占为己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深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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