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评:反腐不能仅仅寄希望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
|
|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02日00:43 人民网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最近,关于即将在年底提交联大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消息在国内各媒体传播,有人说,这个公约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在更大程度上超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有人预言,这两个公约生效后,全球将形成追捕外逃贪官的浪潮,包括中国在内的外逃贪官将落入法网;9月25日《南方周末》有文章说,这个公约是“中国外逃贪官的绞索”。
应该说,联合国有一个《反腐败公约》的确是件好事,但如果过高地估计这个《反腐败公约》对我国反腐败的作用,以为有了这个《反腐败公约》我国的外逃贪官就成了瓮中之鳖就显得有点可笑了。
首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不是每一缔约国都会切实履行还存有疑问。因为我国本身对所签订的有些国际公约履行也是不到位的。比如,我国在1986年12月12日签署,1988年11月3日在我国生效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履行得就不尽人意。刑讯逼供的事时有发生,“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现象屡禁不止,像孙志刚这样一个良民都可以在收容遣送站被殴打致死,还谈何履约?这些悲剧的发生尽管是少数人所为,但他们却是“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引号中的内容来自《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部分第1条第1款,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出版《中国公民人权读本》第304页)。这种状况也反映了我们履行国际公约意识的淡薄,自己不遵守规则能指望他人切实履行吗?
其次,不是缔约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给中国外逃贪官套上了绞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家刘廷吉教授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就提到,截至去年底,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18个国家,一些被案犯视为避难所的国家,大都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没有这个双边引渡条约,对于外逃的贪官,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能否遣返成功,则要看对方国家是否给你“面子”。而一些藏匿中国贪官的西方国家,对我国也是很不给面子的;有的国家,即使是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也不认同。国际刑法学协会副秘书长卢建平教授认为,在执法国际合作上问题更多,譬如对于外流赃款的追缴问题,中国方面往往认为,这是国有资产,坚持全额收回,结果就谈判不成。赃款分割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但我们很多人脑子就是转不过这个弯来,这就可能令你一分钱也得不到(9月25日《南方周末》)。这证明了打击中国外逃贪官难度还是很大,不是一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万事大吉。
第三,党纪国法都难以遏制贪官,何况国际公约。1989年以来,腐败的迅速蔓延,使党中央深刻认识到了腐败的严重危害,在对罪行较为严重的腐败分子进行严厉查处的同时,建立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各级党政组织也组织了各级领导干部对这些廉政规章的学习,或定期不定期地举办学习班,或组织报告会听廉政讲座,或搞大型的廉政知识竞赛,或用腐败分子的典型事例警醒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说,党内政府内的一些领导干部对这些反腐倡廉的党内规章和政府法令是了如指掌的;同时,随着腐败现象的蔓延,各种监督也被提到议事日程,党内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社会监督也都在要求之中;从量刑上来,判的也判了,杀的也杀了,诸如此类的反腐败举措也有了,但腐败现象还是难以有效遏制,动辄数百万上千万,甚至数千万上亿元的腐败大案要案也时有发生;腐败年龄已经从“58岁现象”到“38岁现象”再到“28岁现象”,腐败分子的文化层次也从高中生到大学生再到博士生;腐败分子的职位也从县级到省级再到国家级。想想看,本国本党的“公约”都难以有效地履行,一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能寄于多大的希望呢?
当然,有一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总比没有好,但我们不能盲目高兴,不要把反腐败寄希望于这个《公约》,能逃的毕竟是少数,那怕有消息证明外逃贪官已经有4000人以上,可以说,尚在国内的贪官远远不止这个数字,要有效地遏制腐败,还是要从内部着手。我们经常讲要把不安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样,我以为,遏制腐败最有效的方法也正是要把腐败解决在萌芽状态。要把腐败解决在萌芽状态,至少有以下几个大事可做: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有人说,这个做法难度较大,但我想,为什么近几年来如工商、技术监督等一些实权部门、经济部门和可以创收的部门一说垂直管理,马上就可以办到,而反腐败这样一件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就办不到呢?二是要尽快制定《反腐败法》与国际接轨,既然联合国将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缔约国怎么能没有《反腐败法》呢?三是切实实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将领导干部的收入置于大众的监督之下。领导干部申报财产收入说了几年,不能总是光打雷不下雨吧?四是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更大的监督权,让作为公众人物的领导干部置于阳光之下。五是鼓励举报者,有举报定要查实,不能将公众的举报信甚至是贪官的犯罪事实封存在档案里。
反腐败只能靠本国本党的制度建设,国际公约充其量也只能是个补充罢了。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