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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内第一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获通过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22日17:15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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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讯:深圳:国内第一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获得通过。

 

       深圳确保患者获得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公平机会

  新华网深圳8月7日电(广东频道记者 何广怀) 人体器官是极其难得的珍贵资源,对于急需的患者来说,谁拥有了它就等于获得了新生。深圳草拟中的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对此作出了严格规定,防止有人利用各种关系“插队”,确保患者有平等获得人体器官移植的机会和权利,并要求将有关信息和排序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修改稿)》快要进入三审阶段,提交近期将召开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一法规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接受移植的顺序由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合接受该人体器官移植时,方可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深圳的法规草案还对人体器官的摘取与植入、管理与监督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并授权深圳市红十字会负责受理人体器官捐献的申请,建立人体器官信息库。(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国内第一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审议表决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今天上午9点开始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如果条例获得通过,这将是国内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  

  在这次审议的条例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捐献移植器官的规则,确定了捐献者及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和保密的原则,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在前两次的审议中人大委员们就大多数原则性的条文达成了共识,比如要严格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要建立人体器官信息库保证公平分配捐献出来的器官,要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器官捐献者是出于完全自愿,医师非法实施人体器官手术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等等。

  但委员们对条例中的一些细节性条文仍然存在较大争议,这也就是今天要进行审议的内容。比如在市民申领机动车驾驶执照时是不是应该增加一栏,填写是否愿意在身后捐献自己的器官。是否在《条例》中引入“脑死亡”的概念等。

  在上午的审议中,《条例草案》中的一些细节性条文成为委员们争议的焦点。比如:关于生前捐赠器官对象只限近亲属的问题,有的委员提出这样将进一步收窄本已十分短缺的器官源,而大多数委员都认为,为了严厉打击人体器官买卖,在立法之初更加严格一点是应该的。

  关于是否公开捐献者和接受移植者资料的问题,赞成公开的委员认为,这样有利于保证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同时,对于捐赠器官的人或他的家属来讲,知道自己的器官给了一个什么样的人,或者自己亲人的生命在另一个什么样的人身上又得到了延续也是一个很正常的要求。而反对的委员则认为,这样将会引发许多经济上的、伦理上的、道德上的纠纷。最终大多数委员都同意不公开双方资料。在权衡利弊、通盘考虑之后,大多数委员也在一些过去的争议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上午会场中讨论最为激烈的问题是关于是否在《条例》中引入“脑死亡”的概念,赞成与反对的委员数量几乎持平,赞成引入脑死亡概念的委员认为,执行脑死亡标准,可以及时获得器官,使器官的质量保持在较好的状态,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采用了这一标准,作为特区的深圳可以先行先试。而反对的委员则认为,由于我国国情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的老百姓很难在实际过程中接受这一标准。

  今天下午5点左右,深圳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将就该条例进行表决。

  法规释义:

  器官捐献移植立法体现平等、优先的原则

  专家介绍说,今天审议的《条例》明确体现了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平等、优先的原则。

  面对人体器官供求矛盾的现实,如何保证所有患者享有平等获得人体器官移植的权利,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条例》提出:最近亲属中已经有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对不属于这种情况的患者,由深圳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来确定。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应接受该人体器官移植时,方可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

  人体器官捐赠移植的五项原则

  “器官捐献与移植”既涉及捐献者与接受器官移植者的权利和义务,又涉及社会公德、人类伦理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为此深圳市正在审议的这一《条例》从五方面确定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原则。

  一、 首先是自愿原则:主要体现捐献者对捐献的人体器官享有知情同意并自主决定的权利。

  二、 无偿捐献原则:主要体现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捐献者应以无偿的方式进行。

  三、 优先考虑其他医疗方法的原则:主要考虑现阶段移植手术费用较高、部分移植效果不够稳定,而优先考虑其他更为适当的医疗方法。

  四、 无伤害原则:主要体现捐献者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要求摘取活体器官不得危害捐献者的生命安全,不得伤及非必要的部位,并对摘取部位进行合理处理。

  五、 鼓励捐献遗体器官的原则:主要体现为社会献出最后的“爱心”。

  新闻背景:

  深圳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立法历程 

  从最早提出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立法到今天,深圳有关方面为此进行了4年的努力。吴江影是深圳第一个提出要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立法的人。

  1999年三月,中国民盟深圳委员会副主委吴江影写下这份要求人大为角膜捐献立法的议案时,她也许没有想到,她提出议案的范围扩充到了整个人体所有器官捐献移植的领域,她更没有想到今天,这个想法很有可能会以法规的形式写入史册。中国民盟深圳委员会副主委吴江影:“是3-4年以前,中央电视台播送了一个医生做好事最后引起许多法律地诉讼。他把一个死亡的病人的角膜取下来,移植给另外一个患者,使另外一个患者的眼睛重见光明。这本身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之后,死者的家属知道了自己亲属的尸体不完整,眼睛被人挖了,追根追到这个医生的头上。所以,我在想能不能出台一部法律,规范器官捐赠的人。”

  针对这份议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当年的6月就专门组织了有关人员进行了调研。随后,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并在今年4月,提交给深圳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根据会议决定,将修改后的条例在媒体上公布、召开研讨会,征求市民和专家的意见。6月17日,再次进行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提交人大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办公室副主任李仁:“这个条例的讨论稿讲,可以说是多次易稿,卫生局和法制局多次易稿,反复修改。”

  我国器官移植现状

  目前,器官移植是治疗那些已经不能用其他疗法治愈的重要生命器官终末期疾病的惟一有效的方法。据全球移植中心名录统计,迄今已有70多万名身患不治之症者,通过肾脏、肝脏、心脏等器官移植及骨髓移植等,获得了第二次生命。其中肾移植存活最长达37年,肝脏移植存活最长达30年。

  我国器官移植工作的起步与国外相比虽然晚了10年,但近15年来发展较快,目前我国已开展了国际上所有的临床和实验性器官移植类型。仅以肾移植为例,2001年全国共实施肾移植5561例次,年移植数量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 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器官移植立法,使得我们始终无法在世界器官移植领域获得应有的地位,因此专家认为我国器官移植立法迫在眉睫。1996年,就有108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京津沪等大城市率先进行捐献遗体器官立法的建议”,随后,几乎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代表和委员们提出相关的议案或提案。近年来,这种呼声越来越高,有消息称:卫生部今年将完成《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脑死亡判定标准》、《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等脑死亡相关立法文件的制订,同时草拟全国性的《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条例》。

  器官供给缺乏严重阻碍移植发展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医务人员和民众认可了这项先进的医疗技术,使得越来越多的患者不断地加入到等待进行各种器官移植的队伍。在美国每30分钟就有一个人接受器官移植,但每16分钟又有一个新患者进入等待器官移植的队伍。而我国的器官移植的供需矛盾更为突出。

  先让我们来看一组数字:目前我国有大约150万尿毒症患者,但每年却只能做50分之一的肾脏移植手术;目前我国有400万份白血病患者在等待骨髓移植,而全国骨髓库的资料才3万份;目前我国约有3000万晚期肝病患者,但绝大部分都因等不到器官而死亡。深圳市人民医院透析科主任彭保:“你看这些尿毒症的患者,两三天就要来换洗一次全身的血液,只有做器官移植,否则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等待接受器官移植的人数在急速增长,但器官的供给却只略有增长,甚至趋于稳定。因此,器官的短缺是阻碍器官移植这项技术更广泛应用的关键,为此全世界各个国家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希望增加可供移植用器官的供给。 (来源:央视国际)

  中国首部器官捐献法有望出台 卖自身器官属违法

  据《深圳商报》报道,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今天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举行表决。如果获得通过,这将是国内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

  据悉,《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经过多次讨论修改,极有可能在本次常委会获得通过。今天上午常委会将对法规进行最后一次联组审议,并在下午的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决。若通过,该《条例草案》将成为全国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方面的法规,填补国家法律的空白。

  《条例草案》从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法规规范的重点内容集中在:第一,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条例草案》规定,对倒卖人体器官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对出卖自身人体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购买人体器官的,按售价处三倍罚款。医疗机构、医师进行或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的,对医师处以交易额二十倍的罚款,并吊销其执业证书。买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死亡需两名以上医师确认,防止进行医疗谋杀。《条例草案》对捐献者的死亡确定也有明确规定。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必须经其他两名以上医师判定捐献者已死亡后方可进行。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其人体器官的移植手术。第三,亲属有捐献者享有优先权。(张为真 崔霞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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