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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全国率先明确:安乐死立法违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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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7月22日01:36 重庆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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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专电 广东有政协委员在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提出:应对无可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实行“安乐死”。但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近日在会办该提案时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有违《宪法》。
广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表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若立法实行“安乐死”,牵涉到法学、医学、伦理、道德等领域的相关问题,关键还在于违背了《宪法》的规定。
该委认为,对任何未经法律处死的生命,人为地加以结束,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安乐死’的立法权属于专属立法权,地方不能就此立项”。
广东省民政厅也指出,对于是否推行“安乐死”,法学界、医学界乃至国际社会争论已久,至今尚无定论。现在也只有北欧少数几个国家通过立法,让“安乐死”合法。确认“安乐死”的合法性在我国尚不完全具备,外部环境也未完全成熟。
“姑息治疗”更实际
目前无法“安乐死”,晚期癌症患者如何减轻痛苦?连日来,在记者多方求证中,多位医生建议:应该对他们实行全方位的“姑息治疗”。“不要不惜代价地延长无生活质量的生存,应该想方设法减轻病人的痛苦,让他们在最后的日子尽量过得快乐一些”。
前晚,中国抗癌协会癌症康复与姑息治疗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临床肿瘤学院教授刘淑俊告诉记者,人类在四世纪的古罗马就有旨在减轻病人痛苦的“姑息治疗”:建小客栈,为病危的贫困人士提供娱乐、食品及避难服务,帮助他们减轻痛苦。世界卫生组织曾提出2000年使癌症病人不疼痛。现在很多国家的医院已实行了全方位的“姑息治疗”。
用药限制略有放宽
目前国内不少正规医院,都对晚期肿瘤病人实施“姑息治疗”。比如,以前医用吗啡限制较严,现在就宽松许多,对减轻病人痛苦作用明显。
专家指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医生缺乏“姑息治疗”的意识,有的医生见利忘义,对根本没有治疗必要的患者也要进行化疗,收取高昂的费用。
刘淑俊认为,“对一些自感生不如死的患者来说,有时给他们注射一支吗啡比什么都重要!”作为一名医生,应该还患者以无痛的权利,遵循规范化的疼痛处理原则,相信阿片类止痛药是控制中、重度癌痛的不可替代的药物。在很大程度上,“姑息治疗”是一种伦理道德!
最怕医生“热情过头”
外科手术、放射治疗和化疗被誉为治疗癌症的“三板斧”。但广州市中医院肿瘤科主任张华认为,手术切除不适宜中晚期病人;放射治疗后肌肉、神经损伤的后遗症较多、恢复难度大;化疗具有全身作用,但副作用较大,尤其是对骨髓的抑制,具有一定的风险。对于晚期癌症患者,治疗更重要的是减轻痛苦、提高生活质量。
他说,现在有些国家将晚期癌症患者送回家中休养,似乎不太人道,但我们个别肿瘤医生却对病人“热情过了头”,让一个即将离世的病人还躺在手术台上,加重病人的痛苦,这样只会“逼”病人寻求“安乐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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