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檀先生因延误登机错失商机,将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去年9月,檀先生与儿子购美国联合航空公司机票,从北京赴美国波特兰。机票上注明:起飞时间为上午9时25分,登机时间为上午8时40分。后美国联合航空公司以檀先生父子二人延误登机为由拒绝两人登机,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当日下午3时10分,檀先生父子改乘国航航班赴美。
同年12月,檀先生父子起诉称因没有及时赶到目的地,和一家美国公司签订合同,公司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因此要求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其机票等各种损失共计14万多元,并要求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檀先生父子在购买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航班机票之时,双方即建立了航空客运合同关系,都应遵守机票中注明的各项条款。在檀先生父子因自身原因未按时间到达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卸下檀先生父子的行李、拒绝其登机的做法是符合机票提示条款约定的。且檀先生父子的证据只有两份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笔录中双方各自表述的事实又截然相反,故檀先生父子想以此来证明被告拒绝其登机的行为存在过错,显然依据不足。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了檀先生父子的诉讼请求。
目前,二中院已开始审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