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判死刑二审逃出生天
内中有何隐情质疑之声迭起
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一审被判处死刑的“黑道霸主”刘涌,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结果一出,质疑声音迭起。由于辽宁高院没有对外公布其改判的详细理由,致使这起改判案件变得扑朔迷离。那么刘涌到底是怎样峰回路转的?是什么原因让法官在量刑中由死刑改为死缓?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辽宁高法:一审证据存在一些漏洞改判是审委会集体意见
8月23日,记者在辽宁省高级法院采访了高院负责宣传的法官刘黎明女士(担任辽宁高院宣传组组长)。
对这次由死刑改判死缓的原因,刘黎明认为,原因主要是没有审慎地取证,一审证据存在一些漏洞,在法律上也有一些不细致的地方。
刘黎明强调,这次改判是公正的,不存在人为因素。刘黎明说,对刘涌这个案件,法院的领导十分重视,有一位主管院长一直在负责此事,核准时由主管院长亲自看卷,证据核实一定要严谨。从审判员、审判长、主管院长到审判委员会,前前后后要有20多个人,大家是经过充分讨论的。
刘黎明说,现在辽宁高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都是在内部网上进行的,大家匿名在内部网上发表意见,这样就避免了以前当面讨论时,大家因有所顾虑、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畅所欲言的情况。可以说,对刘涌改判死缓的决定,是审判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至于民间舆论的一些反应,他们已经整理后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刘涌没有直接参与命案办案侦查中有逼供行为
刘涌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刘涌案之所以改判,是在办案过程中有“逼供”行为;普通百姓之所以对刘涌改判义愤填膺,是因为被舆论所误导,对真相缺乏全面了解。
田律师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这份长达6页的意见书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可能不构成黑社会犯罪。法律意见书是由14位一流法学家作出的,包括中国法学会诉讼研究会会长陈光中,以及王作富、陈兴良、王敏远等。
田文昌说,一审中没有认定刑讯逼供。在定案时,又把不真实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中最关键的部分为刘涌是否涉及命案。刘涌没有直接参与命案,但他是否是幕后指使是其能否被判死刑的决定性因素。在预审时,参与命案的七八个人都说,是刘涌指使的。但在庭审时却全部否认,而且还有相反证据证明,刘涌不但没有指使,而且还对此表示反对。
记者提出,法院认定了刘涌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的地位,刑法也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但在二审中,集团成员宋健飞被判死刑,并已执行,可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刘涌却为何被放一条生路?田文昌说,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盗窃集团中的一个成员,在盗窃时,又猥亵妇女,那么这个集团的首犯就不应该为那个成员猥亵妇女的行为负责。
至于律师是否在改判中起了关键作用,田文昌说,律师的作用只是一部分,还有司法机关的核实。辽宁省高院最后核实的事实比我了解得还要细致。我们找了负责看押刘涌的6名武警,他们都作了亲笔证词。而且为了慎重起见,我们每一份证词都是在公证处作的,每一份证词都是一份公证书。我们把这些证词交给法院,法院又一一核实,最后在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中,有“本院经复核后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的字样。事实上,我认为这句话包含的意思正是改判的最主要的原因。
田文昌还介绍,为了救刘涌一命,他曾给中央、最高法院、辽宁省委、辽宁省高级法院的有关领导写过很多信,反映有关问题。这样做,是通过正面反映情况寻求一种司法救济的手段。田文昌认为,刘涌一案折射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就是维护正当程序非常重要。程序的不正当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结果的公正。把判决改过来,这应该说是中国法制环境进步的一个例证。
■沈阳警方:刑讯逼供是无中生有对改判结果表示遗憾
记者在采访中明显感觉到,公安机关对刘涌改判的反应比较强烈。一是改判没有法定的理由,二是改判给公安机关留了一个“刑讯逼供”的尾巴。
沈阳市公安局宣传处的王副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次辽宁高院的终审,“就我个人而言,作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已经成形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案件,最后出现这种结果,是比较遗憾的。”
同时,王副处长还针对“不能完全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的说法,对记者说:“这是无中生有!说公安局刑讯逼供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中纪委也派人下来查过,但最后还不都是没有。再者说,如果真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话,案件的性质也就变了,刘涌早就出来了,一些公安干警也要受到处分。”
■人大代表:曾经过问二审迟迟未判原因改判反响巨大辽宁应有说法
几位辽宁省人大代表告诉记者,辽宁高院的改判酝酿已久,早在去年一审结束后不久,辽宁高院就认为刘涌应当改判。
去年冬天,辽宁省几位人大代表曾就刘涌案件为什么迟迟没有结果询问过辽宁高院。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刘涌一案的二审判决,最迟应当在两个半月内作出。
在情况说明会上,辽宁高院来了两个正副庭长。根据他们的说法,刘涌的罪行应该不够死刑立即执行。他们当时解释说,公安局在审案时有逼供的情况,有两个站岗的武警战士看到了这种行为,被找到还写了证明材料。但据公安局的人说,那两个人恰恰是被开除回家的,因此怀恨在心。
不过,当时省人大代表们认为,这两个庭长并不能完全代表辽宁高院的意思,高院还有坚持死刑的人。因为对刘涌案的处理,辽、沈有关领导一直有争论,有人同意现在的处理,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同意。
据说辽宁高院就判刘涌死刑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三次意见,被驳回了三次,理由就是刘涌不够死刑,因为他对打死人的事不知情。
一位省人大代表告诉记者说,目前对刘涌的改判,在公检法内部的反应跟老百姓一样强烈。辽宁省检察院一些人也想不通,认为刘涌案已经造成了这么大的影响,辽宁省应该给全国人民一个交待。
■文/《外滩画报》田夫 王小彪■供图/李盛 Photo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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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1960年生,沈阳市人。1995年创办民营企业嘉阳集团,从事服装、餐饮、娱乐、房地产等生意。下属公司26家,员工2500人,资产7亿元。
自1995年以来,刘涌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以商养黑。被该犯罪集团致死致伤的达42人,其中死亡1人,重伤16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