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城市发展中出现违规设立各类园区、非法圈占土地、盲目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等现象,省国土资源厅近日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就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开发区用地、房地产用地结构、补充耕地和征地等环节的用地审查报批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切实杜绝乱批滥占耕地现象,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尤其注意通过土地供应优化房地产结构,停止申请报批别墅用地。
合理确立城市年度建设用地总量
报批城市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规划修改审查关,防止通过个性或高速规划变相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防止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不合理,出现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须说明拟转用征用土地的利用结构或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分类,必要时还需提供有关资料。
合理确立城市年度建设用地总量。年度计划指标已使用完的,应立足利用已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或对存量土地进行内部挖潜。
违规开发区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各类开发区(含园区)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得借设立各类开发区擅自修改或调整规划,不得随意扩区突破规划用地,确需修改或调整规划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城市建设用地时须对开发区用地是否符合规划严格把关。凡属不符合规划、违规设立的开发区用地申请,不予受理;超出规划的开发区用地,一律予以核减。
房地产用地主要用于经济适用房
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状况,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合理确定所报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各类房地产用地量和比例。对于普通商品住房供不应求的,可适度报批房地产开发用地;对于房地产市场明显供过于求的,要暂缓报批房地产开发用地。要通过土地供应优化房地产结构,报批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应主要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拆迁安置用房等建设;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用地,停止申请报批别墅用地。
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
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审查,及时对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验收,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并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或建设单位可酌情提高补偿费用标准,拟定征用地方案时应如实填报。安置被征地农民要千方百计开辟多种途径,除了货币安置外,还要在扩大就业、职业培训、留地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积极探索,解决好他们的长远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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