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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单位被判“单位行贿罪” 负责人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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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7月05日03:31 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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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长春7月4日电(王钰 记者彭冰)日前,长春市某集团公司下属的吉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泰建筑工程分公司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有“单位行贿罪”,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单位负责人幺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8月至2000年10月期间,被告以长春某集团公司吉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在参与吉林省国家储备粮库扶余市蔡家沟粮库一、二期工程建设投标过程中,为了求得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帮助其达到中标目的,由被告人幺某以送储蓄存折的手段,分两次向吉林省建库办副主任刘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各10万元;向担任评委的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招标公司副经理刘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6万元。两受贿人违反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为其提供了帮助和方便条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幺某在羁押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依法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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