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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海城豆奶事件的尴尬是程序不正当的恶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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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4月16日03:05 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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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人
如同广西南丹矿难事故一样,发生在3月19日的辽宁省海城市3000名学生中毒事件,直到新闻媒体揭露,才在事故发生后20天被中央政府和天下人所知。在中央政府严令调查和全国媒体围追堵截之下,海城市政府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
一方面,面对记者们穷追不舍,地方政府有关官员只有招架之功,没有主动澄清之力。媒体因此一遍又一遍地发问:谁是延报瞒报事件的罪魁祸首?
另一方面,笔者相信,面对中央政府的严令和受害学生家长的强烈呼吁,海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不敢也不可能继续对此事等闲视之。
在这段时间里,有当地官员私下里向笔者抱怨:实际上,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海城政府一直在加紧调查,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只是由于害怕上级和公众知道,不得已采取了“内紧外松”的下策。“现在,我们已经够忙乎的了,新闻媒体为什么紧揪不放呢?”这位官员呼吁说,在海城政府已经为此事焦头烂额的情况下,请求媒体放一马,不要再围追堵截了。
从善意的角度考虑,我宁愿相信这位官员的话。因为,政府毕竟是政府,它不可能完全置民众利益于不顾。从过去的很多事例来看,每当发生重大事故,地方政府在内部一般还是很重视的,只不过由于害怕家丑外扬,有的地方政府采取了对外瞒报的做法。
如果站在政府官员的角度考虑问题,上述做法其实也有一定的方法论意义。因为,任何理智正常的官员都不希望辖区出现恶性事件,任何官员都希望通过任内的平平安安获得肯定甚至升迁。因此,就同时追求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政府官员而言,对自己任内发生的恶性事件一方面加紧调查,另一方面对外瞒报,自然成为利益博弈中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我理解海城市政府的瞒报动机。
但从实质上分析,上述动机是人治而非法治的结果,对于法治秩序下的现代政府而言,应当完全摈弃。
行政法有一个重要的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从微观上讲,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构在做某一项事务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如果没有法定程序,则应当遵守合理的程序。
妥善处理重大事故,特别是像海城中毒事件这种涉及不特定多数公民生命和重大财产利益的重大恶性事件,显然是行政机关的重大事务。虽然现行法律并未对处理这类事故的程序作出详尽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为所欲为。
首先,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公众,对此事件有知情的权利和获得救济的权利。事故真相如何,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受害人得到了哪些救济,政府准备采取什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诸如此类的问题,理当被公众知悉。其次,从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则来看,对此类重大事故的及时报告,也是当地政府的义务。可以说,向公众告知和向上级报告的义务,与政府采取措施处置事件和防止再发生的义务,有着同等的重要性。
即便按照笔者前述的善意理解和信任,哪怕海城市政府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就在努力工作,但只要它没有履行告知和报告的义务,就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利局面。因为从程序正当性来看,即便海城市政府在事故发生后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实质性工作,但由于它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公众已经有足够的理由表示怀疑。这就是现在海城市政府为什么被媒体穷追猛打和舆论强烈谴责的原因。
在这个问题上,也许仍然有人表示不理解———只要政府做了实质性工作,只要有一个正当结果,程序上没必要大惊小怪。在这里,我不想用过多晦涩的解释,只想用一个经典的比方来阐述:两个人分饼,如果甲操刀切饼,则应当由乙先选择。如果甲既操刀又自己先选,哪怕甲内心再公正,技术再好,乙也有充分的理由怀疑甲的私心和分饼的不公平。
类似的道理在行政程序正当化方面有同样的意义:行政机构在处理任何事务的时候,不能仅仅以诸如“自己一直在努力”、“自己的做法是公正无私的”等理由来向公众说明,因为这都是隐藏于内心的东西。在缺乏公开和衡量机制的前提下,这种信誓旦旦不能获得足够的信任。相反,如果行政机构遵守程序,即便它的工作可能由于水平或者能力制约而实际上有不够公正的地方,但民众也足以对此表示信任。
回到中毒事件来说,处置事件的确是政府的义务,但是,如果政府对公众和上级隐瞒,哪怕它做得再好,其他人也有足够的理由表示怀疑。
可以说,就海城事件本身而言,媒体的继续关注,除了监督海城市政府今后的工作外,对于事件本身,已经没有太大意义。但是,这种强烈关注,对于各级政府而言,仍然具有重大意义———政府官员应当认识到两个道理:一是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二是在处理类似重大事件的时候,必须遵守正当和合理的程序,否则,就有可能费力不讨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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