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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青年被错押1802天 死里逃生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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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4日04:12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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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强)在被错误羁押1802天后,福建人黄立全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宁德分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要求两院给予刑事赔偿9万多元。
1998年1月10日,闽东山区寿宁县托溪乡发生一起爆炸案,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于案发16天后批准逮捕黄立全,同年12月24日,宁德检察分院以爆炸罪对黄立全提起公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9日作出判决,认定黄立全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0年7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1年9月3日作出判决,认定黄立全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不服再次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宣告黄立全无罪。
自1998年1月26日被批准逮捕至2003年1月4日被无罪释放,黄立全共被羁押1802天,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黄提出赔偿请求。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本案一审人民法院与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8岁的黄立全同时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宁德市公安局,指其主办的《闽东公安》捏造事实诽谤原告,严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黄在诉状中称,1999年6月30日,《闽东公安》刊登通讯《只缘硝雾又重来》,以无中生有的捏造对原告进行诽谤,如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原告所涉嫌的爆炸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无罪宣判证明了原告的清白无辜。
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建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黄立全蒙冤被错误拘留、逮捕期间,《闽东公安》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诽谤,这无异于落井下石。其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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