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军忠
【提要】不忍船员受苦,船长擅自驾船回国,尽管一直与船同在,但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一名船长在赴印度尼西亚执行捕鱼任务时,不堪境外海上捕捞之苦,未经签约公司同意,擅自驾船回国,给公司造成高达 30 余万元的经济损失,被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这名曾经是一普通渔民的船长,在家庭无力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多次为自己辩解,是“因为自己不懂法”、船员“连雨水也喝不上”,“完全是被逼无奈”才选择擅自驾船回国。
率乡亲远赴国外打鱼
2002 年年初,山东荣成市渔民毕监刚与大连某水产有限公司(简称水产公司)签订了船员雇佣合同,合同规定毕监刚担任水产公司派到印度尼西亚阿拉弗拉海域进行捕捞作业生产的辽中远渔 0015 号船长(简称 0015 号船),年报酬人民币 82,000 元,毕监刚一次性交给水产公司抵押金人民币 11,200 元。
水产公司为 0015 号捕鱼船取得在阿拉弗拉海域捕鱼生产的资格,向印尼政府交纳了入渔费 35,000 美元。与此同时,公司又通过中介机构在山东威海、海阳等地农村招收船员。当这些世代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汉子们得到招收船员的消息时,心花怒放,似乎花花绿绿的票子就在自己的脑门上飘来飘去, 20 多名农民毫不犹豫地与中介机构签订了远洋捕鱼合同。
2002 年 1 月 17 日,毕监刚驾驶 0015 号捕鱼船,怀着对海外花花世界的向往和天堂般生活的渴求,率领由众乡亲组成的水手们,随水产公司的船队满心欢喜地从山东乳山港口出发,漂洋过海,历时 28 天,终于到达公司指定海域——印度尼西亚阿拉弗拉海。
本以为能在这次远洋捕鱼中发一把的毕监刚和其同乡们,在到达阿拉弗拉海域后,发现一切并不像他们原来想象的那样浪漫和美好。每日 40 多摄氏度的高温,让人头晕目眩。而且大多数水手都是直接从农村招聘来的,有很多人从来就没有见过大海,更没有经过海上生活的风吹浪打,因此,晕船现象十分严重。加之生活条件艰苦,众人叫苦连天,度日如年。即使在如此艰难的环境下,船员们也要常常连续工作 20 多个小时。尽管船员们付出了艰辛的劳作,但捕捞收获仍与公司的要求相差甚远,引起公司带队人员的不满,公司的保安人员甚至与船员发生了冲突。
时间过了一个多月, 3 月 22 日,在 0015 号船补充了 6 吨燃油和部分物资后,就与辽中远渔 008 号船(简称 008 号船)绑靠在了一起。 008 号船船长周某(在逃)是与毕监刚一同与水产公司签订远洋捕鱼合同的同乡。一个月的海上漂泊煎熬,使得两人见面后变得格外亲切。一番互诉衷肠后,周某就对毕监刚说,公司带队的说咱们活干得不好,又说“公司准备派打手来整治我们”、“公司是不会按合同规定给我们发工资的,这个活没法干了,咱们一起走吧”,并说,“如果你不走,你就把 0015 号船上的燃油给我,我自己走”。一向性格鲁莽而又自以为是的毕监刚听了周某的一番蛊惑后,又联系到自己一个月来吃到的苦头,还真信以为真了,于是便不假思索地说:“如果把油料给了你,那我以后怎么走?还是咱们一起走吧!”
之后,毕监刚立即把 0015 号船全体人员召集在一起,对他们说:“ 008 号船的船长说公司准备派打手整治咱们,这活咱们不能干了,现在准备回老家。”说完又拿出一张白纸对众船员们说:“谁愿意回家的就在这张纸上写上‘不在印尼作业,自愿回家’这些字,并把自己的名字签上。”毕监刚的“动员令”虽然赢得了一些人的积极响应,但一些比较理智的船员却感到合同在身,就这样一拍屁股说走就走了,这也太没有“政府”了吧?也有一些家中实在困难的船员想到,自己远涉重洋出来就是为了多挣点钱养家糊口,虽然生活苦了些,但是咬咬牙就顶过去了。毕监刚似乎看出了这些人的心思,便虎视眈眈地说:“谁如果不听招呼,就挨个收拾。”那些不愿回家的人吓得连大气也不敢出,就签了愿意回家的字。
周某又对毕监刚说:“两条船一起走油料肯定不够,我船上的卫星导航仪坏了,把008号船上的油料及其他物品统统搬到0015号船上,就用0015号船往国内跑吧。”毕监刚马上表示同意。周某差人将008号船上的燃油、机油、淡水、餐具、米面及轮机备件等统统转移到0015号船上,并把拒不同意返回的宋某等3人软禁起来。为防止宋某等人报告公司,破坏了他们的“大计”,他们又将008号船上的通讯设备卸下转移到0015号船上,从而切断了008号船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并置拒绝跟随回国的宋某等3人生死于不顾,将他们丢弃在008号船上,随后将008号船遗弃在海上,其余26人全部汇聚到 0015 号船上后,在未向公司汇报和取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于2002年3月22日17时启锚开拔,并关掉电台,擅自离开指定的生产作业区,朝西北方向速驶。
也许是良心的发现,在 0015 号船行驶了两天后的下午,周某与仍在作业区进行捕捞作业的 1 号船船长取得联系,并谎称“ 008 号船发生机械事故,你们去拖吧”。毕监刚担心周某没有讲清楚,又对 1 号船船长讲了一遍,并告诉了 008 号船的具体方位。公司接到报告后,已无力回天,根本无法将其追回。待公司找到 008 号船时, 008 号船已在海上漂泊了 3 天,宋春等人在船舶没有动力、没有通讯、没有饮食的情况下,已处于昏迷状态。公司对 3 名船员采取了急救措施,并将 008 号船拖至印尼渔场。
渔船搁浅马来西亚
就在 0015 号渔船航行了 5 天后,大管轮车某看着急剧下降的燃油指示表,心里发了慌,向毕监刚报告燃油已近告罄,跑不到中国了。面对这一残酷事实,毕监刚倒一改往日那种火暴脾气,取出海图与周某一起细细查看起来,发现在航行方向附近有一个小岛。“有岛就有人,有人就有救”。毕监刚与周某商量决定向小岛方向开,并沿小岛附近漂动,以便寻机求救。
两天过后,眼看“弹尽粮绝”,毕监刚才不得不下令向小岛靠去。他们还没有靠近小岛,一艘巡逻艇就高速向他们驶来,船上身着制服的人用高音喇叭咿俚哇啦地不知叫喊着什么。毕监刚等人虽然听不懂他们喊的是什么,但却看得懂他们的手势和旗语,那就是让他们立即停船,接受检查。
巡逻艇带着 0015 号船向小岛码头靠去,眼看岸边变得越来越清晰时,只听“喀嚓”一声, 0015 号船像小山一般地搁浅在岸边,造成船舵折断。
随后,身穿制服的人不容分说,将毕监刚、周某押上了巡逻艇。傍晚时分,又哗啦啦地来了一班人马,将船上所有人员全部带上手铐,押上岸。
当他们全部被押上岸来的时候,几乎所有的人都以为是遇上了的强匪海盗,感到死到临头在劫难逃。就在他们绝望之时,这些穿“制服”的人却将他们带到了当地的一个警察局。通过华人翻译,他们才知道自己已经到了马来西亚海域,穿制服的人也不是什么海盗强匪,而是正牌的马来西亚警察。毕监刚等人通过翻译告知马来西亚警察,他们是中国出国打鱼的渔民,是因为船没了油料才准备靠岸求救的。
听说一条中国渔船搁浅在岸边,当地华侨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在一位在当地很有名气的林姓华侨出面担保下,马来西亚警方将全部人员放了出来。之后这位华侨又出面联系拖船,将 0015 号船拖到了码头。在拖船过程中,船舵再次受损,掉进海里,导致 0015 号船彻底失去动力。这时毕监刚方知大事不好,在撕毁了船上的航海日志后,又心急如焚地在华侨们的帮助下四处联系修船,费尽周折,历时两个多月,终于将船舵焊接好。
“屋漏偏逢连阴雨”,谁知就在毕监刚试船时,船上的卫导仪又被烧毁。在一望无际的大海上航行,卫导仪就是船员的眼睛,失去卫导将寸步难行。而在这时,周某等人则全没了当初的义气,抛下毕监刚等 7 人下船到马来西亚打工挣钞票去了。这样 ,毕监刚等人在漫长的等待中,财物告罄,生活到了绝境。毕监刚不得不卖掉两块渔网维持生计,加之卫导仪的损坏,华侨也实在帮不上忙。
毕监刚山穷水尽一筹莫展,不得不在同年 6 月底在华侨家中打电话给中国驻印尼大使馆,请求帮助回国。大使馆及时与水产公司取得了联系。与此同时,水产公司又收到了毕监刚发给公司的有 7 人要求回国,另 18 人宁死不回国的签名传真材料。公司获得这些消息后,深感事态发展的严重性,水产公司的下属单位、大连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林某亲自携带卫导仪,立即启程飞赴马来西亚。
林经理到达马来西亚后,一边组织检修机器,一边反复做船员的回国工作。最终有 12 人拒不同意回国, 14 人同意随船返回,可就在 9 月 30 日 0015 船刚刚启动回国时,有个叫夏某的船员又跳船跑掉。
至此 0015 号渔船已在马来西亚停泊达半年之久。
破坏生产经营被惩处
2002年10月18 日,0015 号船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到达大连港后,大连市中山区公安分局春海街派出所刑警中队将毕监刚带回进行讯问。毕监刚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2002 年10月23 日毕监刚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 22 日被依法逮捕。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 2003 年 2月26日指控毕监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3 年 3 月 1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毕监刚的家人答复没有能力为其聘请辩护人,故在开庭审理时没有辩护人出庭为毕监刚进行辩护。
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毕监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他之所以选择擅自驾船回国,完全是被逼无奈,因为公司淡水供应不及时,船员只能靠接雨水维持生计,甚至连雨水也喝不上。为了喝水,船员甚至动手打了架。
之后,公诉人宣读了大连某船务责任有限公司经理林某的证言笔录,证实 0015 号渔船和 008 号渔船于 2002 年 1 月 17 日出境前往印尼阿拉弗拉海域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3 月 22 日两艘船的船长毕监刚、周业安经合谋与公司中断联系,将船开往国内,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等情况;宣读了水产公司经理乔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将公司 0015 号渔船交给毕监刚在印尼阿拉弗拉海域捕捞生产,该船必须交给印尼政府入渔费 35 , 000 美元,并在取得捕鱼证后才能允许在此进行捕鱼生产,私自离开渔场入渔费将不予退还以及公司修船损失等。因被告人毕监刚擅自驾船离开生产作业区,从而造成公司为该船在印尼阿拉弗拉海捕鱼作业所交给印尼政府的入渔费 35 , 000 美元不能追回,使公司受到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 289 ,695 元,船舵及导航设备损坏,其修理费为人民币 13 , 320 元。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辩称因公司淡水供应和工资发放不及时,生活条件艰苦等,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得到解决。此外,生活艰苦程度也没有像被告人所说的那样严重,水产公司都是按时给作业船提供给养,更何况与被告人同时到印尼捕鱼的还有 30 多条船只,他们仍然在那里进行正常的捕鱼作业生产。被告人毕监刚仅仅因为生活艰苦和公司供应不够及时,就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无论被告人如何辩解,都解脱不了破坏生产经营的罪责。同时,公诉人对量刑问题向法庭建议,认为被告人毕监刚所犯罪行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虽然在回国时将3 名船员留在 008 号船上,但在回国途中又将 008 号船的位置告诉了公司。另外,被告人在马来西亚期间一直守在 0015 号船上,虽然撕掉了航海日志,但还是做了一个船长应该做的事情,希望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毕监刚在法庭最后陈述时沉痛地说:“我初次犯罪完全是因为自己不懂法律,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2003 年 4 月 4 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毕监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宣判后,毕监刚没有提出上诉。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8月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