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果 昭继 文高
【背景】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为配合一项课题研究,需要了解在实践中法官是如何思考的,于是作者来到基层法院做实地调查。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笔者对文章中真实的地名和人名做了处理。
4月1日 星期一 晴
“说一说,训一训,骂一骂”
上午9点钟,我们一行四人来到F县法院。政工科的薛科长和一位刘姓干事接待了我们。简单地寒暄过后,我们介绍了此行的目的:参观,访谈,旁听,以大体了解基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是怎样展开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再换个通俗点的说法,他们是怎么办案的。
随后,刘干事陪同我们参观了法院的各个部门。我们边走边聊。刘干事原是中学的政治老师,五年前,该法院为了引进“高素质”人才,面向社会招干(而不是面向高校法学院毕业生),结果他和另外四名(都是中学教师)被录用了。下面是刘干事谈话的一些片段:
当时之所以能被招进法院大门,可能因为我们都是老师,而且是教高中的,记性好,对付考试是蛮有一套的。现在想来进法院有些后悔。我进来五年了,本来业务各方面都还不错,但几次考审判员都说我没资格,不让考。直到今年才允许参加统一司法考试,但现在记性、精力都不比当年了,法院真是个压人的地方。但当时为什么还想进法院呢?理由是以前觉得:哎,你看,法院还可以枪毙人,权力真大哩。受此诱惑才进来了,况且觉得当老师不刺激。但进了法院才知道远不是那回事。
我们这个法院大部分法官都是半路出家。每年大约有1700多个案子,其中民事案子有1200多个。现在调解率虽然比以前少了,但仍有50%~60%的是调解。所以法官办案多是靠经验,面对当事人和那些法律上本无多大问题的案子,想要很好地解决纠纷,多是采用“说一说、训一训、骂一骂”的方式。这样下来,法官反而有威信,解决的效果反而不错。因为咱这基层,不比上面,当事人素质都较低,所以都得以说服教育为主,哪怕在正儿八经的庭审时也得这样。
刘干事的一番话在下午就被该法院另一个资深的老法官印证了。这位法官已经五十来岁,现退居二线(但没有退休),他曾经连续多年被评为省市的优秀基层法官。该法官给我们举了些例子说明:
在基层,很多时候真是“三句好话不如一鞭子”,你比如有些当事人,欠债不还,判决书下来了,仍拒不执行,还叫嚣:“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对于这些人,拿去(抓起来或铐起来)收拾一下,于是叫爹叫娘的都出来了,“我给钱,我错了”。这下好,回去再不闹事了。这些法子如今在城里行不通,在农村还挺管用。当然,这样做,并不等不做一次又一次的细致工作,但农村很多当事人就喜欢胡搅蛮缠,这种时候,该硬的还得硬,否则案子没法办。
4月2日 星期二 晴间多云
“有法律的,依法律;没法律的,依政策;政策法律都没有的,依照习惯”
今天我们在和法官们闲谈时,不止一个法官讲到这句话。看来,依照当地习惯判案在基层审理民事案件时应该是一个很平常的现象。但当我们进一步追问,是否可以举上一些依照习惯处理案件的具体例子时,他们又大多笑笑:“这不好说。”倒是有一个法官举了一个例子,他说:农村的许多分家析产、财产纠纷,很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人解决不了。为什么?因为他没有习惯法经验。如什么是背墙、什么是伙墙、什么是隔墙,年轻人不懂,因此解决起来就会出麻烦。而且,背墙、伙墙、隔墙的大小、尺寸、划分标准,各地各村也不大一样,所以年轻人处理不了。这时候怎么分,就要按当地的民事习惯,法律只是一个大的公平的原则。公平的尺子还是习惯。
亦有很多法官谈到,在处理案件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统一。不过在具体论述时,不同法官还是有一些差距。针对这个问题,李副院长告诉我们:在基层农村,离婚案子很多。你如果僵化地按法律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来判案,肯定不行。比如丈夫很激动,挥着刀:“你今天判我离了,我就放血。”女的也说:“离不了,我就上吊。”所以得反复做工作。现在稳定是大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有机的结合。但我从工作实践中感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要做到有机的统一,必须严格执法。现在有倾向认为,当稳定发展和法律不相统一时,要把法律撇开,这才是有机结合。我说这是错的。
于是我们追问一句:“如果环境决定社会效果必须抛开法律效果时,该怎么办?”李副院长回答:如果这样,就说明从法律渠道行不通了,就只能通过其他渠道……一般说来,只要严格执法,就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其他许多法官都认为,二者的有机结合很难,这时也只能无奈地牺牲法律效果。比如,一位法官说:按理来说,两者应该是统一的。但有时,由于人的认识水平(他只概括了这一个原因,而没有明说其他的政治、社会原因),两者可能会分离、对立起来,有时办案就会受干扰。
为什么大多数法官都会不约而同的向我们谈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问题呢?我们只能反推:也许,社会效果确实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考虑的因素,它在无形中制约着法官们的思维方法。
上午我们旁听了城关法庭的一个离婚案。开庭前,刘干事悄悄告诉我们:“要不是你们来参观旁听,他们不会那么正规的。一般就一个法官和双方当事人、亲戚,在调解室一处理就行了。”
开庭了,是在一个只能容纳二十来人的小法庭进行的。只见城关法庭组成了合议庭,三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该法庭只有6人)。双方家属都到场了,挤满了法庭,可谓“声势浩大”。我们注意到,旁听席和原被告双方席位几乎没有多大距离,甚至在紧挨原被告身旁,就各有一个凳子,供旁听者就坐。审判中,原告(女方)的父亲和被告的一个亲属就一直紧挨坐在旁边,并不时小声地给双方当事人出谋划策。
该案双方都愿意离婚,争夺的焦点在于分割财产。当争论到一台电视机的归属时,女方的父母突然大声地参与了争吵。这时审判长“呼”的一声,拍案而起,喝道:“你坐下!法院在审嘛,你是不是当事人?”“我咋不是?”原告的父亲顶道。原告母亲在一旁继续絮叨,女方的其他家属(可能是姐弟之类)都七嘴八舌劝道:“哎呀,你别说啦,听法官的行不行?”另一个法官这时说道:“你有意见、要发言,也要征得审判长的同意。人家审判长已叫你别发言了,你还说个啥!”(这番话可谓“苦口婆心”,但须注意,它可是对一个非当事人说的)。实际上,在审判中,当事人的其他亲属即使不明确发言,也常常走到双方当事人身边,嘀咕上几句。法官对此都是不加干涉,视若不见。
今天由于我们的到来,法官显然不愿意让我们看到审判不正规的一面。因此整个庭审的表演成分似乎要大得多。法庭的旁边就是一个幼儿园。在法庭上争吵得最激烈的时候,幼儿园里也传来声声的“让我们荡起双桨”的歌声。
4月3日 星期三 多云
“你别再强调什么司法独立”
今天我们终于得以与朱院长进行了交谈。朱院长原系北京政法学院毕业,已在此当了十几年的院长。他向我们道出了许多苦衷:
现在什么矛头都对着基层,深深感到很多理论、立法与基层有很大的距离。司法独立?咱国家现在这体制,你独立不了。强调独立,你在这地方还能干啥去?方方面面的意见你都得听,所以你别再强调什么司法独立。中国有中国特色,都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你随时要把这一点记牢。现在县里领导都是党员,谁的话都不敢不听,都不敢得罪。不说领导,就是管组织人事、管财政的小小一个干事的一句话,你都得听,要不人家就给你绊住,让你做不了事。
法官现在不能有意见,得听话,你不听话人家就不用你,所以现在就是对领导、人大多说多宣传多解释。事实是咋的,法律是咋的,为啥要这样弄,这么弄的后果是啥,讲清楚。你不能说:“我是依法办案呢,我只认法律不认人。”那就完了。这体制下,哪一方面都有问题,院长就得协调。有些案子还得向领导汇报,要取得人家的支持,没有人家的支持,你的案子办不下去。院领导要支持法官依法办事,但各方的协调工作谁来做,院长来做。
中国社会关系非常复杂,现在难就难在处理关系上。法院就夹在政府部门和当事人中间。因此,平衡利益,不仅是平衡与其他部门利益(法院已被领导看成他们的一个部门了,什么事都来抽人、要人),还要平衡当事人利益。
现在院长接待日,一月一次,但我们理解群众的难处。话是开心的钥匙,一句话说到心里,就很好解决。有时我整个上午才接待一个当事人。他的话翻来覆去说,反正我就听。他有一肚子气,你就不要插话,等他说完,好好答复。不能简单一句:“该按法律咋办就咋办。”那不行。要把道理给他说清楚,他就接受了。要是当事人自杀在法院,就坏事了!有的法院就遇到这情况,判后当事人不服,来闹事,法官简单粗暴地说:“你看你这人,糟糕得很,吃屎的还把拉屎的管住。”就这样当事人自杀了。影响很大。
现在很多事得改。法律为啥不能体现公正?就是受社会干扰太多。过去“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就是为了防止矛盾激化。现在审判方式改革以后,一步到庭,法官既不下去调查,也不就地取证。现在不光当事人不习惯,村组干部也不习惯。过去,法院处理啥事还跟村干部商量,现在判决书一下,村上不理解,“噫,这事村上怎么还不知道哩!法院不跟我商量就判啦,咱不执行”。于是公开支持当事人:“不管他。”所以每年人代会,我就老是宣传一步到庭、审判方式改革。现在慢慢都接受了。
4月4日 星期四 大雨
“故意使用模糊词汇,少写或不写判决理由”
有关判决理由的争论,学理界有诸多观点,最主要的观点有二:一是认为不写判决理由是由于法官素质不高;二是认为不写判决理由是基于我们是大陆法传统的国家。我们在访谈中发现,法官不写判由,或“判决书不讲理”,既不是由于素质问题,恐怕也不是由于法律制度的问题。而更多的是由于把纠纷处理完结的技术、策略考虑。
民庭的庭长这样说道:
现在农村的很多案子,民法上规定的只是大原则,而各地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这时我们往往是依照当地的风俗习惯、民情来办理的。办理下来,当事人还心服口服。你如果严格照法律办他还是不服。但在做判决书的时候,由于我们是国家的法院,是代表国家做出宣判的,因此要求权威性,所以在判决书里我们的法官就不会把所依据的习俗写进理由里,而只是写道:根据有关民事法律政策……
还有一种情况,故意使用模糊词汇是为了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如再审。法律规定启动再审的条件大体有:事实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发现新的证据的;审判人员有徇私枉法的等。但现在这些当事人,不管你法院怎么依法判处,他都觉得不公正,与审判员有敌对情绪,都要申请再审;还有一些是为了不缴上诉费,故意等上诉期过后再审。对于这些情况,法院一般都会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但做出这样的判决,你就不能写道,当事人申请,原判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有错误,故提请再审,然后判决如下,等等。你这样写了,当事人就会胡搅蛮缠:“咦,你不是说原判在事实(法律)上有错误,符合再审条件吗,怎么又维持原判?”于是我们通常就会这样写:“根据当事人申请,符合再审条件……判决如下”,而故意不指出是符合哪一项再审条件。
冯庭长是一名复转军人,业务能力在该法院被认为是数一数二的。他明确地说:“社会经验在基层是更重要的东西。法律水平高的,办经济、刑事案子可以,但办民事案件不行。因为这更需要社会知识。对象不同,思维也不一样。法律还得和实践结合,和当地风俗结合,当事人才容易接受。”
冯庭长对自己以前办的那些利用自己智慧的“包青天”式的案件还如数家珍、津津乐道。比如两家人院子墙外有一棵树,都想据为自己所有,于是他是怎样按照当地的规矩,进行丈量,然后确定树在两家人正中间,因此属于共同所有,当场调解的;又比如两家墙靠着,结果一家的墙莫名其妙地被水浸塌了,于是他如何仔细进行勘察,终于发现是另一家人在梯子下挖了个水槽,把水排在这家人墙里的。其中的细节很有意思:“我随意走上台阶,走了四五级,觉得第一级有问题,底下是空的,于是叫当事人把台阶上的砖取掉,这下他的脸刷的白了。”冯庭长说,当时村里几百人围观,都佩服得不得了。这就是我所凭借的审判经验。基于这个理由,冯庭长对现在的当事人主义颇有微词:“当事人不懂法,素质又低,他拿不出证据,很吃亏,因此负责的法官也应该去调查。”
冯庭长所说的经验似乎与我们所理解的经验有一定的差距。因为在我们看来,所谓经验也应该主要是法律经验,而不是如何搜集证据查明真相的经验。但这是不是也说明:在基层法院,在他们具体办案时,法律的有关规定反而不是重要的、推理的前提;更重要的是工作方法、搞清事实的方法。
4月5日 星期五 晴
“中国就是个人治的社会,法院的工作无聊得很”
今天我们来到G镇法庭。该法庭共四人。刚在庭长办公室坐下,外面便走进来一个法官(后来知道他已在法院呆了十几年)。知道我们的目的后,他哈哈一笑:“没啥好调查的,中国就是个人治的社会。法院的工作无聊得很,案子一出,照法一读,了事。”他的这番话引起了我的思考:难道我们的法官是最不信任法律的一群?运用法律处理案件难道就那么简单?于是,就法官在判案时怎样应用法律的问题,我们问了这几名法官。他们的回答综合起来大体如下:
基层法庭的工作既好做又不好做,法官当然也会遇到一些出彩的案子,但这样的机会相对每天烦琐的案子来说还是太少。有些法官确实是干得比较疲了。实际上,你给当事人讲法律的道理,他们也不明白,也不感兴趣。我们这里不像大城市,遇到疑难复杂案子的机会多。从业务上来说,我们是愿意用疑难案子证明自己的能力的。但在这里,很多的案子不是法律上有什么难办的地方,主要还是当事人想不通,个别的疑难案子又是我们不能做主的(法官们在这里没有明说,但我们猜想可能是与地方领导有关的案子)。所以有时觉得真没有意思。
访谈似乎要演变为诉苦了,这是我们几天来的调查没料到的。大概他们远离县法院的“总部”,且其中又有一个是我们的校友,所以可能更想对我们吐吐苦水。
几天的调查匆匆而过,离开时,法院的领导希望我们对他们多宣传,这是良好的愿望,虽然我们为不能实现这样的愿望而不安;离开时,天又下起了大雨,我们就在大雨中回到了喧嚣的城市。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8月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