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家龙卫球:今天这个案子的结果我们是欢迎的,但也刚刚开始,只是一个小小的转变,还有很多更重要的事情,更重要的路要走,关于日本侵略战争引起的这些损害的问题,主要是平民,实际上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侵略战争期间所造成的直接损害,另一部分属于侵略战争遗留的问题,就是这些毒气弹化学武器的侵害问题。 今天的案子胜利主要是后面那一个范围的案件,就是掩埋的毒气弹化学弹的受害遗留的问题,对第一部分的诉讼可能更困难一些,理由也很清楚。因为时间关系,我想就整个这起案件的一些法律问题,包括非法律的问题,我想简单说几个自己的看法,第一个看法就是这起案件的意义本身,为什么中国这些受难者要去起诉,为什么这些中国律师要支持这个诉讼,显然这不止是一个民族主义或民族的问题,不止是说要恢复一个民族的尊严的问题,不是一个民族主义的话题,主要是一个人道主义的话题,或者人权主义的话题,日本政府在这个地方,在这个问题上,他不是一个民族和民族之间的一个冲突问题,或者是一个日本政府从民族意义上对侵略的反省问题,应该是对在侵略战争和侵略战争之后他对人道和人权这个方面的认识不足地或者是认识不够,而没有作出反映这样一个问题。 所以日本发动侵略战争,在侵略战争之中使用那么残忍的手段对待中国的平民,从屠杀到强奸,到强制劳工等等惨无人道的行为本身,是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的人权法,还有战争法这些国际法包含的非常重要的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也是具体的规则,战后,战争遗留下来的毒气弹核化学弹这些东西,日本政府没有积极去处理这个问题,当时谈到掩埋这些化学弹是有目的的,避暑要逃避罪责,最后导致在远东审判的时候对这个问题不了了之,逃避之后对这个问题的民事责任他们也不愿意负起来,这个诉讼的问题大家可以看出来,这是我说到第二个问题。 两国之间,日本跟中国在72年的时候,中日政府联合声明,解除战争状态,一个很重要的文件,但这个声明作为中日友好来说,他的基础是在于日本政府这一方面能够反省战争,反省的不是他一个侵略的简单的问题,而是对人道的基础,中日友好的基础是在人道这个确定。日本首先要反省侵略战争中犯下的人道罪行,我们现在在个人索赔的时候,提起民间索赔的时候,我们把它定位在民法的范畴,但实际上这个话题背後的意义,大家知道民法不能完全存在,一般普通意义上民法是存在不了的。日本政府即使负起这个责任,按照民法的依据负起责任,也不能完全是一个对等意义的责任,因为这一是种牵涉到人道反人道意义上的残暴行为,或者不负责任的行为引起的这样一民事索赔,不是一个普通意义的民事索赔,我们这个诉讼基本上采取民事诉讼的途径,日本政府还不能很好接受这样的诉讼,这是这个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更看出日本政府一对待人道的很不够的立场。 第三个就是刚才提到的很多的法律基础的问题,比如个人能不能起诉国家,比如政府无大责,比如时效。这是普通法的技术问题,这些拿来对付这样一个起诉,这是对于被背后重要的精神的不尊重的一种态度。因为这不是一个普通的诉讼,关于时效问题,大家知道在两个国际性军事法庭审判的时候,刑事的时效对人道是不适用的,这种反人道意义上构成民事的索赔,同样不应当受时效限制,这是一个不争自明的道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法技术问题,刚才苏律师提到了这是日本自己很早的一个跟国际这样的潮流不符的一个东西。至于个人起诉国家,梁老师也提到,现在来看从1907年海牙公约来看,已经明确确立了个人可以起诉国家这样一个立场,一个原则。1907年海牙陆战公约,日本1912年批准生效的,是要遵守的,我想在法律技术问题,经过认真规范的分析,其实都是不能成了的。因为时间关系,我就讲这些问题,总的来说,我认为今天是个开始。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