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文学 是兆新)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首部对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问题作出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民告官”案件中应由政府部门举证,及偷拍、窃听等证据材料的使用等问题进行了解释。《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政府不举证视为无证 按照《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中主要由被告政府部门负责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举证,并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告政府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可申请法院取证 《规定》指出,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并能够提供确切线索后的证据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其中包括:由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败诉方承担证人费用 据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为原告出庭作证的现象比较突出。《规定》因此强调,“人民法院应当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 “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方承担”。同时,对作伪证的行为也规定了明确的责任追究。 此外,偷拍、偷录、窃听等证据材料在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被法院作为定案的依据。 《规定》还对涉外行政案件有关规则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了质证的程序、方式和内容,完善了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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