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3月21日电(记者王世焕)备受陕西各界关注的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郑生武滥用职权、受贿案昨天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郑生武有期徒刑5年。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1月11日以郑生武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郑为了给本部门牟取巨额非法利益,故意违反国家规定,逾越职权滥发组装证,严重扰乱了国家对进口汽车的管理秩序,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郑同时还犯有受贿罪。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1996年间,时任省交警总队总队长的郑生武擅自超限额批准发放给长安汽车改装修配有限公司进口汽车散件组装证。该公司倒卖组装证从中非法获利约1000万元。此外,郑生武还指使渭南市交警支队非法收取款物,为分别购买了70张组装证的陕西航达汽车改装厂和商悦汽车改装厂突击办理了组装车报空户手续;同意宝鸡市交警支队非法收取款物为商悦汽车改装厂突击办理了50辆组装车的报空户手续。至此,导致大量组装证流入社会,使一大批非法组装车及走私车挂牌入户,造成国家关税的巨大流失,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同时还查明,郑生武还先后3次收受长安汽车改装修配有限公司经理史民安以春节“拜年”为名送的现金4万元。 根据郑生武的犯罪事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郑生武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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