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骞 通讯员李鸿光 转自搜狐 年近五十的母亲陈某,为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以下简称:DMD)正遭受病魔摧残的13岁儿子,将十多年前在她怀孕期间,为她做过胎儿基因鉴定的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114万元。昨天,本市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上海市儿童医院一次性赔偿陈某及丈夫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转自搜狐 1990年7月,再次做母亲的陈某怀孕后既喜又怕,因她患有DMD家庭史遗传基因病症,便找到市儿童医院作检查。同年10月10日,该医院出具了检验报告,认为胎儿的相关指标均属正常,不带有DMD基因,在医生肯定答复下,陈某便放心地在次年1月产下了一子。但到2000年10月,陈某发现儿子表现异常,遂带着儿子再去该医院检查,结果与第一次的检验结论大相径庭,明白无误地确认儿子也患有DMD病症。去年4月,母亲陈某为赔偿事宜告到法院。 转自搜狐 市儿童医院辩称,陈某所述事实不实,当时医院是出于同情才免费为陈某作基因鉴定。由于陈某来医院时怀有5个月身孕,实际上无法准确做基因鉴定。其次,虽然医院出具的化验报告显示指标正常,但化验报告只能表明患病几率下降,不能表明完全正常,作为医院没有、也不可能向陈某作出可以生育的承诺。产下的后代患病,完全是陈某自身带病所致,与医院无关。 转自搜狐 法院认为,市儿童医院在行为上存在一定过错:首先,忽视了注意义务,陈某有DMD家庭史,医院也知道陈某怀孕五个月,产前诊断的准确率不高,但医院却对整个化验过程无任何记载,故难以排除化验本身存在问题。其次,医院方未尽到应尽的风险告知义务。但是生育儿子的最终决定权在陈某本人,陈某心存侥幸生下了病孩,其主要责任还在陈某。根据陈某受害的程度和医院应承担的责任大小,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转自搜狐 注:DMD目前是一种还无法治愈的遗传病症,该病下一代为男性的发病率为50%,下一代为女性的为50%携带DMD基因而不发病。该病随着年龄增长会逐渐加重,最先是行走困难,慢慢地站立不稳,最后发展到卧床不起直到死亡。国际上医学界对此疾病还未找到治愈手段。 转自搜狐 >>>律师看法 转自搜狐 赔偿费用计算成为此案难点 转自搜狐 本报讯/记者王骞 转自搜狐 当记者拨通陈女士律师的电话,希望和她直接取得联系时,邬律师表示,陈女士近期不愿接受任何采访。据邬律师透露,陈女士昨天在听到法庭的判决后,情绪非常激动。 转自搜狐 陈女士已退休,她的丈夫几年前也下了岗,两人生活费加起来不超过1000元,孩子的医疗费和护理费还没有着落。而市儿童医院的出庭代表,则表示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是否上诉。 转自搜狐 邬律师表示,此案的难点在于赔偿费用如何计算。在普通医疗事故中,赔偿费用的计算都有相应的法律来匡定,但本案牵涉的是一名患罕见疾病的儿童,原告索取的赔偿费,是假设患儿可活30年所需的护理费、医疗费来估算的,很难说是否合理。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