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发生时同学们正在洒满阳光的校园里享受课间10分钟的快乐。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小学一年级男生蔡健,在被同学追打扑推跌倒后摔伤头部,医治无效死亡。年仅8岁的他就这样匆匆告别了这个让他留恋的世界。事件发生后,悲痛欲绝的父母把学校和他的同学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约55万元。5月14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灾难发生
今年3月6日下午2:30左右,刚上完一节课的孩子们像出笼的小鸟一样飞出教室,在校园内追跑嬉戏,谁能想到灾难就在此时降临。被同班同学刘某追打扑推的蔡健,忽然从学校教学楼前雨搭矮墙上跌下,摔中后脑,当时七窍出血,小蔡健哭了。当天夜里,孩子开始昏迷,虽经医院近十天的全力抢救,终因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引起弥漫性脑肿胀,年仅8岁的蔡健永远地离开了深爱他的爸爸妈妈、爷爷奶奶。
小蔡健是家中惟一的男孩,聪明乖巧的他是父母的骄傲和希望。小蔡健的死给全家带来了巨大打击。一家人终日以泪洗面,精神恍惚,无心打理生意。蔡健的父母说,学校本是我们心中最安全的地方,如果学校管理完善,加强安全教育,及时防止不安全的追逐打闹;如果老师像父母一样关爱这些年幼的孩子;如果学校设施安全,事前就已经封堵这座矮墙而不是事后封堵,并禁止所有孩子攀爬……小蔡健就不会死于非命。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嘉和律师事务所田旷说,学校没有对孩子尽到监护之责,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同学刘某也负有责任。
学校:没责任
对于蔡健家长的陈述,被告金沟河小学代理律师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王胜然做了答辩。首先,伤害事故是学生之间的原因造成的,学生双方均有过错,应由有关学生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蔡健的父母忙于生意,疏于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是伤害事故发生的潜在动因。学校坚称,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超出了学校的职责范围和可以控制的能力范围。学校对学生进行了严格的安全教育,事后采取措施救治,学校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学校认为发生事故的大约1.5米高的矮墙并不是危险建筑物,同样或同类的伤害事故可以发生在诸如矮墙的任何场所,比如楼梯、单杠或窗台上。学校还提出,由于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原告应退还学校为其垫付的2.6万余元医药费。
法律思考
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首先学校在伤害赔偿的问题上,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学校是否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取决于学校有无过错。其二,应由家长来举证,证明学校有无过错。比如,学生出现厌食呕吐精神萎靡等症状是由于教师体罚造成的。其三,孩子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是不是孩子的监护人?国内一些民法专家对此有争议。佟丽华认为,孩子在校期间学校是监护人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他认为,学校应是孩子监护人的代理人。
目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出台的司法解释,其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或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2001年9月1日,全国首部校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有一条规定:“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条例》为事故处理提供了依据,学校、家长也越来越理智地面对伤害事故,但校方责任的认定仍是难点。一位业内人士指出,由于事故的多样性和多变性,不少事故的责任的确很难认定,导致一些学校和家长陷在矛盾的纠缠之中。
北京市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今年初,北京市人大代表杨万里、赵大恒等近100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呼吁北京市尽快制定《北京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人们期待着这部公平公正、操作性强的条例早日出台,为北京市的中小学生撑起一个保护伞。
在校园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今天,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往往数额不菲,事故责任的相关各方都将面临巨大的社会、经济压力。因此,各方平时就对应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注意,才能有效地减少悲剧的发生。
事件链接
校园伤害事件在全国各地中小学校屡有发生:
2002年4月8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沙河庙村小学三年级学生罗小宝从二楼楼梯栏杆上摔下,当场昏迷,臂骨、腿骨骨折。半个月前,同一所小学的学生钦小涛摔成“植物人”的赔偿纠纷刚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1998年11月20日,北京私立博文学校高一年级全托式寄宿生张冲在去吃早餐途中遭到本校初三留级生董强寻衅拦截,董扭住他的双肩,用膝盖猛击其阴部,张冲痛得倒地翻滚,终被切除部分睾丸和输精管,永久性丧失生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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