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受到第三人损害,经营者责任再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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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同志告诉我,我诉圆明园一案可以立案。”这是家住北京海淀区的杨勇准备起诉圆明园以来,半年间所取得的最新进展。去年8月,他的妻子刘咚咚在圆明园大水法附近被人杀害。杨勇认为这是圆明园没有尽到防护义务、缺少保安措施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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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咚咚去年8月花15元钱购买了北京圆明园公园的游园月票,每天带着两个三岁半的双胞胎儿子到圆明园散步。但是这一切于去年8月26日以一场灾难的突然降临而宣告结束。当天上午9点多钟,刘咚咚带儿子在圆明园大水法附近游玩时被杀。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是他人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据海淀公安分局刑警人员介绍,案件为抢劫杀人,但至今尚未侦破。案发当时曾有路人听到呼救,但刘并未得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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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虽然过去了大半年,杨勇还是无法从悲痛中解脱出来:“对我两个儿子而言,在他们人生的开始就永远失去了母爱;对我本人而言,我永远失去了贤惠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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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认为,圆明园不能免责。但圆明园的管理部门并不这么认为,他们告诉找上门的杨勇,这是刑事案件,与他们无关。刘咚咚不是玩他们公园的设施出的事。因此,公园对此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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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杨勇决定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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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旅游法》。但国务院出台的《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试行),北京市人大通过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等等,均对旅游区(点)的经营单位在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方面所具有的法定义务,或从原则上,或从具体方面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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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问题的焦点是:公园对游人安全的注意和保护义务是否仅限于公园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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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认为,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公园经营创收,它就应有保护游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对消费者来说,到公园游玩当然包括安全地享受公园的环境,否则谁还会来?如果连安全都不能保证,游人的基本权益又体现在哪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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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就这一事件采访了圆明园管理委员会卢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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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副主任表示,圆明园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卫责任。他说,公园护园队有90人,很多人都是不着保安服的便衣,四处巡逻。通常情况下,游客的安全是有保障的。像刘咚咚这个案子是极特殊的情况,她是遭遇的不可预测的刑事案件,公园无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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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在提交的诉状中提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圆明园公园管理处作为提供服务者,具有保护游客人身、财产方面的安全的义务。刘咚咚被他人杀害致死,虽然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但被告却疏于管理,未按行业标准在旅游服务场所内安置保卫机构、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置安全保卫设施及装备,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原因。他说,如果圆明园的安全措施得力,犯罪分子可能在游园高峰时刻,在主要景区附近,事主又大声呼救的情况下得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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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说,此次诉讼,除了维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以推动相关立法,推动行业管理的加强,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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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杨立新认为,这事实上涉及到公共场所受侵权责任问题。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不少这方面的案例。比如:在饭店、宾馆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经营者要不要负责?在居民小区内发生住户被害,物业管理者要不要负责?交通事故肇事者在交警的眼皮下溜掉,交警部门要不要负责?这里所说的负责,都是指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没有加害人(如泳池意外溺水)或者无法从加害人那里得到赔偿的时候,可不可以要求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可以,界限在哪里?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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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说,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公园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防范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情发生。“被害人不是在偏僻的地方遇害的,因而不能认为公园方面尽到了义务”。本报记者 万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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