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 打民事官司时,“偷拍偷录”的资料是否可以用作证据?于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做出了相应解释。 它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解释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媒体评说 新闻报道的司法保障 中国青年报:从根源上看,媒体的前述尴尬境地源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如果有法律对新闻采访者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规定采访者的正常暗访权,赋予采访者自由录音录像的权利,就能从证据方面解决新闻报道的两难处境。因此,这次最高法院通过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际上弥补了新闻采访和报道完全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 除了“偷拍”还有别的 北京青年报:说上面所议的事情“更重要”,也不意味着对“偷拍偷录”的新规定就不重要。现在,带着“针孔摄像机”偷拍“黑窝点”,已经成了电视新闻中最抢眼也最解气的节目。如果这样的采访方式能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说法,记者们就能少遭遇些尴尬。至于在“偷拍偷录”的过程中,怎么就叫“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怎样才是“合法的”偷拍偷录,恐怕还得权威部门再作点对司法解释的解释才行。 隐性采访获尚方宝剑? 中新网:其实,说偷拍偷录有不合法之嫌,无非是因为这种手段是暗中进行的,在批评性报道的情况下可能悖逆了采访对象的个人意愿,或者直接接触到采访对象的某些不愿为人知晓的隐私。但是这也并不能说明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因为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相比,批评报道中被采访者的有关个人意愿和涉及公众利益的个人隐私应退居次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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