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海燕、通讯员伍建红)因隐瞒国家财产4000多万元,日前,顺德市法院以妨害清算罪、职务侵占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而与其共同犯罪的刘某、廖某、欧某则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6年。 转制隐瞒国资4420万 65岁的林某原系顺德市粮油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而刘某、廖某、欧某3人原均是公司副总经理。1990年,身为顺德县粮食局(国有全资企业)领导的林某与宝安区粮食局经多次沟通,达成合作组建公司的共识,并于1993年3月成立“深圳宝顺实业发展公司”。1990年至1993年10月间,顺德县粮食局、顺德市粮油集团公司等通过银行向宝安区粮食局汇款4420万元,以作合伙购地建厂房出租之用。 1994年,顺德市粮油集团公司实施转制,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期间,林某4人密谋采用少报、改账等手段,隐瞒上述4420万元与深圳宝安区粮食局合作兴建厂房和购买地皮的事实。 巧立名目私分公款 不久,林某召集刘某、廖某、欧某开会。林某提出,可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从企业利润中提取10%来作为领导的“创利奖”,并用宝顺公司的一部分厂租收入来发放“创利奖”奖金。同时,林某还提及投资到宝安办宝顺公司的4420万元,他们可提取380万元出来,按各人在粮油集团公司的入股数,以每万股5·5万元进行分配,刘某等3人听后表示同意。 随后,林某、廖某到宝顺公司找对方商谈,林某以其公司急需港币350万元为由,要求对方支付厂租并用港币结算。得到对方先交付厂租港币150万元后,林某提出其儿子在香港需港币供楼,由其先一次性收取所得款项。为此,廖某分给林某港币106·5万元,余款43·5万元港币则由廖某按刘某、欧某及本人在公司所占的股份数计算分配。不久,廖某又叫对方将余款200万元港币存入其朋友在香港的银行账户上,尔后由廖某的朋友以转账等形式汇至廖某的银行账户上,廖某按刘某、欧某及本人在公司所占股权的比例进行私分。 做贼心虚全款退回 分钱不久,刘某、廖某和欧某认为私分的款项数额巨大,纷纷提出退款。经密谋,林某对刘某等3人说,若宝安方问起退钱之事,便讲他们公司在香港买的物业已经卖了,现先退钱给宝顺公司,然后再由宝顺公司汇钱回来,以利于入账。随后,林某4人将分占的款项全额退还给宝顺公司作租金入账。 玩忽职守2814万元蒸发 此外,林某在任顺德市粮食局负责人、顺德市粮油总公司总经理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澳门商人欧某。欧某向林所在单位借款,林没有对欧的资质进行认真调查,又不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即以千分之二十五的月息,擅自同意借款给欧某,并由顺德市粮油总公司下属的经营部、购销部各筹资1000万元汇至欧某在顺德开设的伟联制衣厂的账户内。欧得款后即将上述款项转至澳门,之后携款逃匿,从而导致2000万元的借款无法收回。后来,顺德市粮油总公司在1993年9月至1997年间,从该公司转制时瞒报的国有资产中为欧垫支本金2000万元、利息814万多元给经营部和购销部,以致国有资产损失28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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