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特约评论员 陈杰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对行政审批的批评。摆个修车摊要跑10多个政府部门、办个养鸡场要盖270多个章,这些听起来荒唐至极的现象,已经成为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的经典例子。 行政审批问题实际上就是行政许可的问题。由于利益因素和其他众多原因,很多政府部门自行设立审批权限,导致人们办事困难重重。即使自己的行政许可行为给公民和社会造成损害,行政机关也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为此,我国立法机关在早些时候将《行政许可法》纳入立法计划。据《中国青年报》报道,8月22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始对《行政许可法》草案进行四读审议。该草案除对行政许可的范围、设定权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外还特别规定: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权责对等原则,如果它最终被立法者采纳,将对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良性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提到行政审批造成的损害,很多人马上就能联想起环境保护审批的问题。比如说,在审批企业的过程中,环保局放纵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上马,从而给周边居民带来危害。过去,受害人对这种事情无法要求环保局赔偿损失。 类似的事情其实远不止环保审批,例如,公安局批准在居民聚居区建鞭炮厂导致爆炸伤人、文化局批准麻将馆通宵营业导致噪音扰民、规划局批准不合理的建筑导致公民原有房屋的采光权受侵害,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受害人只能通过无休止的上访、投诉或者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对造成这个后果的罪魁祸首——审批机关,却没有任何办法请求赔偿。 审批权或者许可权是一种可以带来利益的权力,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任何一个机构或者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者责任。行政机关有权审批某项事务,理所当然就应对这项审批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负责。 但我国现行制度恰恰违背了这一基本规则。在日常的审批中,行政机关不仅可以随意设立审批权限和事项,并借此谋取利益,而且,对于因它的审批行为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审批者可以高枕无忧。 因为不要承担责任,中国的行政机关可以毫无顾忌放手审批而从不考虑审批可能造成的后患。在这种心态驱使下,中国各地出现了无数危害无穷的审批结果,上至投资逾亿元的重大项目,下至一个小舞厅,哪里不见违法审批的影子? 从现实考虑,行政许可确实有存在的必要。对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就需要通过规范的行政许可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来约束。但无论如何,行政许可必须权责分明并且权责相一致。一个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权力,就是没有任何羁束的权力,在现在社会看来,这种权力是不可想象的。 现在,《行政许可法》草案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的违法审批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将杜绝行政审批中有权无责的荒唐现象。显然,当审批者意识到自己要承担审批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责任时,它就会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谨慎审批。如是,行政许可就会在权责一致的前提下,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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