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夏畅,通讯员麦嘉) 从元月1日起,除番禺、花都、增城、从化等4区市由当地自行制定标准外,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将按每吨0.70元的新标准收取,其污水基数则按用水单位和个人实际用水量的90%计算。这是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物价局得到的消息。
每吨收费比以前提高0.40元
经市政府批准,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最终选择了听证方案一,即广州市城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均按0.7元/吨收取,相对以前的标准,每吨提高了0.40元。
据了解,在此之前,广州市的综合平均水价为1.18元/吨,其中包含了0.30元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新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实施以后,广州市综合平均水价约为1.6元/吨。
企业和居民收费标准一致
广州市物价局局长沈志超称,广州市过去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企业和居民一直都是一个标准,因此这次改革也没有将企业和居民区别对待,并且此收费标准将稳定相当一段时间。
分摊状况将不复存在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调整后,污水的计算基数将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算。凡抄表到户的用户,今后将按照“用多少收多少”的原则收取污水处理费,不允许再出现因总表数大于分表数而分摊污水处理费的情况。不过,部分尚未实现抄表到户的老城区用户,短期内可能还会有分摊。广州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一户一表改造的深入,分摊水费的状况最终将不复存在。
困难居民和达标企业免费
凡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以及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未经城市排水管网直接排入水体的企业,不用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也将按规定减免。
特殊情况可特殊处理
类似啤酒厂、汽水厂等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污水排放量将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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