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煜儒 通讯员 张宏 今年30岁的福建女子林岚,因离婚证上出生年月与户口簿上的日期不符,导致与新的婚姻擦肩而过,气愤难平,她最终把为其办理离婚证的镇政府告上了法庭。 林岚与吴明于1993年结婚,因感情不合,于1997年12月协议离婚。福建省福安市社口镇政府民政办,在审查他们的有关手续后,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就填发了两份离婚证书,林岚与吴明各一份。 据林岚回忆,1993年,他们办理结婚证时,她未提供身份证明。 2002年3月,林岚准备与台湾省高雄市的洪亮结婚。3月20日,他俩拿着有关手续来到福安市城阳乡民政办申请结婚登记。民政办主任审查林岚的手续后,认为林岚的离婚证上的出生年月与户口簿不符,而且无证号名称表述,也没有填写身份证号码,以及其女儿的姓名等,财产处理栏也是空白等多处错误,拒绝为其办理婚姻证明手续。 林岚当时的男友洪亮认为林岚人品不诚实,决定拒绝与林岚结婚。 这桩婚事就这样告吹。林岚内心备感委屈和痛苦,于今年7月5日把福安市社口镇政府告上了法庭。林岚诉称,自己与吴明的离婚请求正当合法,作为民政办的工作人员应当为其办理合法的离婚证,但办出了具有重大错误的不规范的离婚证,造成其无法再婚的结果。不仅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也给她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为此,她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社口镇政府变更和补充其离婚证中的错误及不规范事项,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2万元。 此案在法院审理期间,镇政府改变了自己的行政行为,为林岚补办了一个规范的离婚证,赔偿人民币1000元。林岚撤诉。 林岚的官司虽了结了,但对她来说,失去的爱情还能再来吗?虽然我们不能把林岚的不能再婚完全地归结于这张不规范的离婚证,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社口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瑕疵。 林岚与吴明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程序有三个方面: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二,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应在1个月内进行审查;第三,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此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程序的第二个方面:审查。社口镇政府在审查林岚的离婚申请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在离婚证要求填写的子女抚养情况、财产处理情况、个人身份证明等方面,都没有填写,因此社口镇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完整的,更为严重的是,离婚证没有编号。 离婚证是一种法律文书,发证机关在填写发放时,一定要从法律的高度给予重视,切不可随意发放,给当事人带来不便。我们希望林岚的悲剧不要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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