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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民间对日诉讼的经费到底谁来出?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30日04:00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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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关于咱们民间到日本诉讼,刚才我们看这个短片,咱们的受害人家庭都不是很好,如果让他们个人负担这一系列的费用是不可能的,我想知道这个费用到底谁来出?政府会不会有资助,我们民间的慈善团体会不会有资助。我估计是没有律师费一说了,当然有你们也可以说,如果没有的话,律师个人费用由这承担,还想请问赵老师一个问题,我们说日本的战争侵犯了人权,国际私法上在侵权行为例的法律,这也是一个充分规范的一个规则在这里面,我想请问,当我们国家主权豁免这个原则,如果以这个案子为例这样突破的话,我们中国的受害者可以在中国的法院起诉,日本会不会因为种种原因不应诉?  

  康健:经费的问题,你知道跨国费用有多大,当事人是不出一分钱的,我们的律师也是没有一分钱代理费的,我们不仅没有代理费,我们还要往里支付大量的费用,包括调查的费用,还有国际长途,我们每天一一次就算少的,国际航空费用,到日本的费用,99%的费用都是日本那边民间捐赠的,他募捐也是很难的,我们去了以后,跟受害者一起到日本各个团体跟日本的支援者共同募捐,主要是工会,这个工会包括各个层次的工会,还有日中友好协会的,这些人都不是很富有的,我们这诉讼是在日本支持我们的人在经济上也不是富有的,在目前还有靠几百日元,几千日元这么拿出来完成我们这些费用,经费上真是捉襟见肘。但是就这样还持续这么多年,我们进行这个诉讼的时候,都是注意节约每一个铜版,要保证诉讼的进行,但是这个没有必要唱高调,这次化学武器事件,首次接到北京两个小区的捐款一万六千多元,在此之前我们没有接受过,我们有律师捐过一千元,还有一个公司的人捐款五百元,我们接受过1500元人民币。只有这么多,其他的没有。所以我们也觉得挺遗憾的,一个加害国的国民他拿出来钱资助这件事情进行,我们受害国的国民没有,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处于什么考虑,但是加害国国民他们有赎罪,他也是为了日本国,是日本国的耻辱,是日本国民的耻辱,他们认为作为日本国民他们有责任帮助日本政府处理这个事情,日本的有益力量很大的。他们日本的夷族会还有他们的右翼组织是很大的。比如东条英机的孙女,他们频频演讲,今年七月七号,还有在南京大屠杀百人比赛的他的女儿还写了南京大屠杀的作者,说他侵害他的名誉权。虽然我们的经济上非常困难,可是这个官司持续几年以后,日本政府,他在法院上不敢说什么,他底下抗原很多的,从道义上说,日本政府自知理亏,他只是撑着,因为是有势力支持着他,我想随着诉讼的进展深入,日本国民认识提高以后,我想我们将来可能诉讼的进程好一点,也可能我们得到资助,我们缺少经济上的资助,所以原告的人数也受限制。  

  苏向祥:日本自费到中国参与调查,为中国的受害人赴日支付大量的费用,已经支付了将近八百万人民币,这是非常令人感动的一件事。李晨和刘敏是北京两个小区的捐款,这是我们接受的关于化学武器的第一笔捐款。河南大河报也表示对8-4的原告表示资助,我希望我们每一位中国原告去日本的费用都由中国人支出,不要日本人,哪怕是民间的钱。  

  赵教授:这种斗争可以对民事的诉讼应该是一个支持,所以这个方面是非常重要。他的作用是我就不用多说了,现在我们套用的是民间的民事诉讼,这种民事诉讼一个问题就是说可以不可以在中国,因为原则上说国际之间的侵权行为,可以在加害行为一方也可以在侵害实施发生地,都是可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日本和在中国诉讼都是可以的,但在法律上遇到别的障碍,如果他的诉讼被告是民间团体,这个民间团体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在有他的分支机构,或者有他的财产,在种情况下我认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这种诉讼,我人民法院提出的判决是可以知道执行的。学国际私法都知道,在国际关系上,不是手伸得越长越好,我们反对美国的长鼻管辖,各个国家在民事管辖上也要注意自我的限制,其中考虑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你的判决能不能执行,如果你的判决能得到执行,你的管辖应该是得到国际承认的,你得出的判决不能执行,而要另一个国家支持才能执行,这样你这个可能可能就是无效的。第二个诉讼,就是对国家的诉讼,如果被告就是日本政府,这种诉讼可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说有外交上的国际法的因素,对日本政府提起诉讼,在法律上有一个障碍,就是国家的豁免权问题,因为国家的豁免权现在也是一个国际上公认的国际法的原则,我们也是承认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日本政府提起诉讼,从目前来说,从民事诉讼来说不符合这样一个国际法的原则,第二个你作出这个判决,也不能够保证得到执行,因为你这种执行必须执行日本的政府财产,因为政府财产,是以他的国库为后腿的,他日本管辖财产都可以执行,这种执行就涉及到外交的关系,已经超过一切的民事诉讼了,从国家关系,外交关系考虑,这种诉讼我个人不主张,民主在人民法院诉讼,今天的法制日报就登了一个消息,上海一个诉讼,上海法院已经受理了,他是已经接到这个诉状,但还没有决定要不要立案,刚才苏律师也说过,在河北省几年前也接过这么一个诉状,也没有立案,这里面不光一个法律的问题,涉及到国家关系,涉及到国家豁免的国际法的原则问题,因为现在日本,现在也是从民事诉讼这个角度受理的,并不是从国际公法的原则考虑他的战争罪过,所以他在受理,这个法律适用的问题,在任何一个国家,作为民事诉讼可以适用国际有关的国际公约,但有个前提,这个适用者,必须是司法性的公约,或者条约,公法性的不可以在法院直接被审理,因为公法性的条约是约束国家行为的,是约束国家管理的诸权职能的,而且司法的公约还是要他本国参加的。他承认的,才能被适用。我们的法院,大家知道,我们的人民法院也不可以在判决当中直接使用公法公约,是不可以的,所以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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