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 享受对象:不具有城镇户籍,在成都市从事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从业人员
保险内容: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助
昨(28)日,《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出台。从3月1日起,凡不具有城镇户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个人在城镇从事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从业人员,由用工单位办理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助三项待遇。无单位的非户籍城镇从业人员,在五城区内从业的,到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在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从业的,到所在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
计算方法 个人承担保费的5.5%
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可以根据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收入情况按上一年成都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确定。综合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的由单位承担14.5%,个人承担5.5%,个人承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无单位的全部由本人承担。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时,用人单位和本人停止缴纳综合保险费。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到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老年补贴。具体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综合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X0.6%。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停止以及虽年满上述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可以在出现以上情况的6个月后,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个人账户中的按本人缴费基数8%计算的累计储存额(包括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综合保险关系。不满上述年龄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按本人缴费基数8%计算的累计储存额(包括利息)由其法律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参保好处 参保人员享受三项待遇
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从业人员,可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以及老年补贴三项待遇。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期间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达到所规定年龄时享受的老年补贴。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期间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达到规定年限时享受老年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期间,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属于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工伤致残程度,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按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偿。其中,20周岁及其以下人员如遇一级伤残,最高可获36万元补偿。5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如遇一级(最高级)伤残,最高可获20万元补偿。
注意事项 不办综合保险要遭处罚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本市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决定不参加综合保险,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决定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以前的养老个人账户转为综合保险个人账户。对未按规定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综合保险费数额、未按规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综合保险费以及延迟缴纳综合保险费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吴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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