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将更加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 实习生贾舒 今年3月3日,一位科技发明人的4项专利产品被侵权。正当他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50多万元时,他们的律师说:“再等等。” 今年初,一位母亲为了治好儿子的病,带孩子到北京市最好的一家医院就诊,没想到医院对孩子的病情检查诊断有误,而后又草率地进行了手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她来到律师事务所,没想到律师说:“再等等。” 这些律师并不是在推卸责任,而是他们和原告一起,等待着一个能够让他们胜诉的日子。 这一天,就是4月1日。 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正式实施。许多从事民事诉讼的律师说,这对“保护弱势群体”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据了解,该规定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明确在以下情形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医疗纠纷、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搁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类型的侵权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通俗地说,就是受害人,不需要证明自己被医院或企业的不当行为所害,而是需要医院或企业拿出自己没有致人受害的证据,没有证据?对不起,败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199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就有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仅列举了几种情况,如: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等等。 但是,由于没有进一步细化、明确的说明,在实际操作中,许许多多受害人不能享受“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他们为了寻找自己受害的证据,付出了极大的代价。有的村民为了化验“污染环境的成分”,弄到倾家荡产的地步;有患者为了搞到“病历”,不惜以70岁的身体,半夜爬进医院3层的窗户…… 现在,这使许多想找证据却又苦于无从下手的受害者们总算可以松一口气了。 “许多当事人都在等待这一规定的正式实施,期待能够对他们案件的解决有所帮助。”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王玉梅女士说。她们所目前有六七起案件在等候4月1日起诉。她相信“新的证据模式的严谨和效率”会使案件的审理能更好地体现公正的原则。 许可祝是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她说:“新规定的施行使法院能够更明确地对环境污染这类案件实施‘举证责任倒置’。”该中心受理过许多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案件。“这一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往往是最让我们感到头疼的。由于从前的规定不够明确,经常会有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知该如何具体操作,从而导致判决不公的现象发生。” “许多时候,这类案件在审理中出现问题都是因为法院方面对规定理解不清。现在新的规定正式施行,作出了直接明确的规定,相信以后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会更准确、更公正。”许可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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