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本报记者万兴亚采写的《河南新安“处女卖淫案”一审判决———三涉案合同制警察被判刑》,是法治社会版刊登的第三起“处女卖淫案”。这次案件不同以往的是,逼迫少女承认卖淫的警察,居然是“县巡警大队统招的临时工,根本不具备单独办案的资格”。对此,笔者感到莫名惊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中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也就是说,按照我国现行的警察编制体系,警察人员隶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因此,就不可能出现通过“合同制”聘用巡警的情形。河南省新安县巡警大队招收“临时工”参加执行公务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国家公务员,是一个光荣、崇高的职位。警察,更是这个被称为“公仆”的团体中极其重要的一员。在任何一个国家,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首要组成部分,他代表了执法权和国家暴力,国民将其视为宪法权利的捍卫者和危难时刻的拯救者。
正是因为这样,世界各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警察的招收与录用是最为严格的。因为,如果执法者自身的素质十分低下,国家就无法向公众提供满意的治安服务,政府也无从向纳税人交代。
在法治先进国家,警察必须从政府举办的警校毕业生中择优录取,经过笔试、面试、实战演练、心理测试等重重考验,还须到最基层的警察局进行一段时间的见习,最后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警员。在美国,一名年轻人被授予警察职衔的仪式,是由他所在城市的最高治安行政长官来主持和颁授徽章的。强烈的荣誉感和责任心,激发着每一个立志成为“国民盾牌”的小伙子的热情。
反思我国的警察录用体制,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一)年满18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人民警察法》第26条)在这样的低要求下,没有经过任何警察职业训练的高中毕业生,构成了警察执业人群中的最主要组成部分。而没有进行过专门的法律学习和仅仅掌握高中课堂知识的青年人,是不能胜任国家执法者的工作的。
本来,在制度上,我国对警察这类公务员设置的准入条件就不高,因此,实践中就更不能出现降低执法者业务素质要求的现象。然而,发生在河南新安的又一起“处女卖淫案”,却实实在在地告诉人们,只要“合同制警察”存在一天,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恶性事件就不会休止。
“合同制警察”的另一个症结是,一旦这些没有正式警员编制的“临时工”实施了非法侵害,聘用他们的公安机关在向受害者赔偿之后,无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加害人(即“合同制警察”)进行追偿———因为他们根本就不具备警察的公务员身份。可见,聘用“合同制警察”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也是贻留后患,得不偿失的事情不做也罢。(杨亮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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