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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斌
  

  “我在纪委工作11年,期间曾分管工程招标的监察工作,深刻地感受到,我国目前的工程招标体制和现有的基建工程预算定额标准,导致基建过程中形成了很大的利润空间,这是许多基建老板一夜暴富的重要原因。因此,当钟希金送给我8.5万元现金的时候,我并没有拒绝。我当时的想法是,只要自己不占有这笔钱,用这钱来解决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和矛盾,并不构成原则性的问题。”

————余斌

悲情副市长

  他是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他坦诚直率,不怕得罪领导,也不怕得罪同事。人们说他是临湘市的“主心骨”。两年来,他用受贿所得的15万余元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和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他自己却没房没车。他到底是不是“贪官”……[全文][评论]

曾经的铁腕纪委书记

  临湘市纪委常委沈洪波告诉记者,余斌曾经是纪委中颇具影响的人物。他的业务水平高,对外协调能力也很强。在纪委期间,他曾经查办、撤职过5位违纪的正科级干部(行政级别与余斌平级)…[全文][评论]

不收红包的教育局局长

  在任教育局局长之前,组织找余斌谈话:“你在纪委检察局工作时间太长,结怨太多,去教育局工作一段,回避一下矛盾,这样便于你在换届选举时去政府工作。”他在教育局给同事留下深刻的印象……[全文][评论]

从不贪图小便宜
  朋友、同学、同事送给他的烟酒,他都放在办公室和教育局的食堂,用于接待客人。在他到政府工作前,该局办公室准备将这些烟酒算成现金给他……[全文][评论]
余斌
  临湘市教育局办公室副主任陈建林告诉记者,教育局管理着几千名老师,数万学生,难免有老师为找他帮忙送红包,对于老师们送来的红包,他坚决不要,都是通过办公室工作人员退还给当事人……[全文][评论]
余斌
受贿东窗事发
  今年7月16日,余斌因涉嫌受贿罪由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7月26日,余斌被逮捕。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斌无视国家法律,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全文][评论]
修栋办公楼收了11. 5万

  2001年,临湘市教育局决定新建一栋办公楼,并公开招标。临湘市建筑安装总公司(现为临湘市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公司项目经理钟希金参加投标。钟为获得该工程,于2001年6月的一天与临湘市电力局长姚某等人到余斌家吃饭,钟请余在招标过程中关照,余斌答应帮忙……[全文][评论]

送现金3万元助选副市长

  余斌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期间,修建该局办公大楼的过程中,违反招标程序,决定将办公楼的中央空调和电梯两项工程交给其好友——深圳市某公司湖南区经理王建军来做。2002年底,正值临湘市政府换届选举,一天晚上,为了感谢余斌的关照、帮忙,王建军在与余斌喝完茶后,当场送了3万元现金……[全文][评论]

求办一张证送5万元

  2001年底,岳阳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建利以合同价300万元买下临湘市绿化广场附近的一块土地,但因国土局与绿化广场之间为土地出让金及其手续费的事发生矛盾,致使这块土地使用许可证一直难以办下。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李建利请余斌在临湘市长安镇一家餐馆吃饭时,送给其现金5万元…[全文][评论]

受贿济贫迫于无奈

  2003年春节,三个下岗职工找到政府来,坐在市长办公室不走。市长把我找去了,要我接待他们,他们的要求很低,“过春节了我们下岗职工家里没有一条鱼,没有一斤肉,这个年怎么过?”一提这个问题,我就拿了600块钱给了秘书科,安排给下岗职工每人200块钱买点肉买点鱼过春节……[全文][评论]

受贿为解燃眉之急

  钱上交了后我就没有支配权了,因为我筹钱就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我交了之后根本不能解决问题,我还筹什么钱啊,那我就干脆不收了。你可以到我曾经工作的岗位上来看看,包括老百姓。我可以毫不谦虚地说,至少90%以上的人认为我做得对。我们临湘人对我确实不错,感觉现在很多人比以前对我还要好…[全文][评论]

职务已停还在领工资

  如果余斌收钱放在单位财务,由单位统一开支,根本没有问题,否则事情就很难说情了。“这些事实是改变不了的,余斌没必要申诉。”据悉,到目前为止,余斌尚没有受到组织处分,虽然副市长职务权利已停止行使,但仍是党员且还在领工资…[全文][评论]

余斌
余斌的困惑
  在任副市长期间,余斌分管财政、城建、国土、政法、信访等工作,分管线有很多矛盾和问题需要经费解决,而市财政又非常紧张。作为副市长,财政每年所拨付仅为1万元,包括余斌用车的费用……[全文][评论]
怎样看待湖南临湘副市长用受贿款济贫?
1、您认为他为什么要用受贿款扶贫?
捞取政绩和名誉,东窗事发还可以有托辞
好官难做,为民谋利又没有资金,只能走偏道
2、您认为他应不应该判刑?
不应该,情由可原
应该,虽然是做好事,但是毕竟触犯法律
应该判刑
法律不能屈从于私德
  1、法律只要求人们不要做坏人,而道德要求人们要做好人。在中国民众的心底,更希望官员是一个好人。但问题是,许多用道德的标准来衡量属于好人的那一类人,用法律的标准来衡量却是坏人。余斌案的结局之所以让人感到不舒服,就是因为他是一位道德上的“好人”,然而却被法律裁定为“坏人”。

  2、既然是受贿,就应该受到法律严惩,不管余斌将受贿的钱用于何处,法律就是法律,不是免罪的依据,只是量刑参考依据,好比一个人,发现杀死自己朋友的犯罪嫌疑人,为了报仇,不报告公安机关,而是亲手杀了他,那人也可以说,反正此人也是死罪,我先把他杀了也有罪吗?其实两者道理是一样的。余斌市长如真的想扶贫,收到钱后应立即公开,收到的钱将扶贫,欢迎再送!但所有的工程公平竞争,这样对打击行贿,公正处事,防止腐败不是可以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吗?

  3、余斌用受贿款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百姓们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确实在情理之中,但所有的事实都能完整的证明余斌构成受贿罪,受贿罪跟怎么使用受贿的款项是两个不同概念……[评论]

不应该判刑
应该对他法外施恩
  1、余斌在任副市长期间,分管财政、城建、国土、政法、信访等工作,分管线有很多矛盾和问题需要经费解决,而财政每年所拨付的费用仅为1万元,其中还包括他用车的费用,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黑金又处于充分涌流的状态,承包商钟希金一把就送给他8.5万元现金,相当于他8年多的副市长经费。这样余斌就面临选择:要么洁身自好,什么事也不做;要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这笔钱来济贫和解决实际问题。余斌最终选择了不是机械地遵循法律,而是按照更高的道德律令来行事的方针以突破困局,这导致了他今天的下场。

  2、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余斌确实不得不受贿,因为他不这么做一不能在领导岗位生存,二不能为人民群众服务,三这些钱会被别的公仆吃掉,四也让那些想为百姓做点事而行贿的老板寒心。

  3、受贿钱款以单位名义用于扶贫救困,与上缴后用途基本一致。未给个人在财产及名誉上带来任何好处。只是未办必要的手续。把手续补齐不就可以了吗?出现这种结果只能说明他得罪了当权者。应该好好查一查告他或说他有罪的当地相关官员的收入与支出,看看他们有没有问题……[评论]

余斌
“次道德”应肯定
  对官员受贿行为的评价和界定都是违法的和不道德的。对余斌判罚体现了法院对法律和正义的尊重。但我们同样不能否认余斌的扶贫帮困、社会赞助行为是其道德高尚的具体体现……[全文][评论]
“悲情副市长”为官之困

  从现行刑法的条文和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目前查明的事实的确足以证明余斌犯有受贿罪,这一点大概很少有人提出质疑,尤其是余斌在担任教育局长期间,收受教育局办公大楼项目经理钟希金人民币8.5万元,这是典型的受贿……[全文][评论]

“侠道”与法律相悖

  相比于我们寻常所见的那些贪官,余斌不像一个贪官。他把“贪”来的钱,绝大多数用在了别人身上。正如他在法庭上所辩称的,在主观上他没有将财物据为己有的故意,而是“解决许多实际问题”。中国人的传统文化里,津津乐道的是“劫富济贫”的侠义精神———而余斌所为,形式上颇有点像“劫富”的举动,他从商人那里拿了钱来,却把钱用在普通民众身上……[全文][评论]

受贿款“扶贫”就不违法了?
  一个风华正茂的政坛流星竟如此殒落,固然令人痛惜,笔者觉得更为纳闷的是,余斌和那么多官员在是非观念方面的模糊。如果仅仅因将受贿款充作“扶贫款”,贪行就洗白成了高洁的善行,恐怕善恶将更加颠倒。身为副市长,站在权力监督的铁笼之内,任何伸手之举都属不该…[全文][评论]
087期 8月9日 编辑:刘鑫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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