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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嫖娼案
  [“沈阳嫖娼案”] 2005年底,沈阳警方的一次晚间行动中,在一家足疗店的里间抓了一名当地副厅级干部和一位女服务生,两人当时衣着整齐,两个事后被认定为“卖淫嫖娼”。但此事,出现了五个截然不同的版本,当事人各有各的说法,副厅级干部更称“是被冤枉”的。他们认为,这是一起由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站派出所的民警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案。[全文] [发表评论] [评论:“干部嫖娼”何以有96名人大代表关注?]
沈阳嫖娼案
四名当事人先后翻供

 记者了解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在处理本案时,定案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办案民警称,他们是在当晚十点左右,将正在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刘某和齐某“现行抓获”的。但是,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四名当事人对此都提出了异议。[全文]

沈阳嫖娼案
派出所民警照片
当事人:民警刑讯逼供

刘某(沈阳某机关副厅级干部)讲述了他被带到派出所后的情景

“姓张的警察一脚把我踹到屋里,我的膝盖磕破了,现在还有伤疤,还打嘴巴子,踢我屁股,都踢青了,还踢我腰。”

齐某(足疗店服务员):

“警察还拿电棍吓唬我,并两人轮班踢我,我没哭但喊叫了……他们就逼我承认卖淫,不承认就继续浇……我冻得忍不住了,就说那男的给我交罚款我就承认。”[全文]

张秀华:派出所那个小瘦子就是上我家做足疗的那个(张成龙),手里抓着服务员头就可狠可狠的那样了,就这么扯着,那服务员就是蹲着往前走。

派出所:认定嫖娼

张成龙:我认为我们公安机关绝对清白,也请你们相信我们。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的相关办案单位先后向调查组提供了三份不同的“情况说明”。

2006年1月27日 “其嫖娼行为不是现行抓获。双方当时均穿着衣服,但与女方一百元交易被当场查获。”

2006年3月3日 “民警在现场查获了刘给女方的100元钱。刘辩称是给女方的按摩费,但没有现行抓获其嫖娼行为。”

2006年3月17日 “我所在鑫鑫足疗店内,抓获一对卖淫、嫖娼违法嫌疑人,并当场在卖淫女手中缴获卖淫赃款人民币100元。”
[全文][我来说两句]

疑点:案件的五个版本
版本一:嫖娼案

 2005年12月23日22时许,刘立来到鑫鑫足疗店,当时,他喝了很多酒,神志恍惚。服务员李丽为其做足疗、按摩,做完足疗,他俩进了里屋,开始做“大活”(指发生性关系)……[全文]

版本二:服务员为刘立做头疗

 当时屋里还有两个人,过了一小会儿,那两个人走了,服务员为刘立做头疗。大约10分钟左右,刘立要走,给了服务员100元钱,让服务员找钱。服务员拿着钱刚要去找钱,这时,民警进来了……

版本三:有嫖娼嫌疑

 经查刘立当晚酒后来到足疗店内,当时此人神志恍惚,并与办案民警发生冲突,其嫖娼行为虽不是现行抓获(双方当时均穿着衣服),但与女方一百元交易被当场查获,因此认定刘立有嫖娼嫌疑。

版本四:没有现行抓获其嫖娼行为

 民警在现场查获了刘给女方的100元钱(刘辩称是给女方的按摩费),但没有现行抓获其嫖娼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刘遂被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

版本五:抓获一对嫌疑人

 “2005年12月23日22时许,我所在和平区八经街78号鑫鑫足疗店内,抓获一对卖淫、嫖娼违法嫌疑人,并当场在卖淫女手中缴获卖淫赃款人民币100元,嫖客当时喝酒不交待自己的真实身份,态度极其不好。”[全文]

沈阳嫖娼案
辽宁百名人大代表吁重审沈阳副厅级干部嫖娼案
 人大代表将关注到底 提出3点建议:
第一,建议和平区法院,对宫双林、张秀华容留卖淫一案依法再审。
第二,建议和平区法院对李丽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一案依法公正审理。
第三,建议省市检察机关对刘立、李丽控告和平公安分局南站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以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全文]
调查组初步认定此案不成立 调查仍在继续

 调查组开始对本案展开调查,是在案发三个多月以后。服务员齐某和刘某是否遭到刑讯逼供,时过境迁,有关伤情的证据已经很难取得。目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宫双林夫妇的申诉,正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再审。有关部门对这个案件的调查还在进行当中,相信真相的水落石出,为期不远。[全文][我来说两句]

●案件回放
沈阳嫖娼案
案发地:足疗店
四位当事人

刘某:沈阳某机关副厅级干部,被沈阳南站派出所认定的嫖娼者。
齐某:鑫鑫足疗店服务员
宫双林和其前妻张秀华:鑫鑫足疗店店主

辽宁副厅干部嫖娼案回放

2005年12月23日 沈阳警方的一次晚间行动中,在一家足疗店的里间抓了一名当地副厅级干部和一位女服务生,事后被认定为“卖淫嫖娼”。

12月24日 李丽被和平公安分局给予行政拘留15天、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4月7日 宫双林和前妻张秀华要求撤销对其容留他人卖淫罪的有罪判决。

4月9日 李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收容教育决定书,并赔偿损失……

5月30日,近百名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书)。

6月7日,沈阳市公安局正式受理了李丽对和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处罚和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6月30日,沈阳市公安局就“沈阳嫖娼疑案”首次召开复议调查会。

●警方错过证据搜集时机
定案仅凭口供,一旦翻供后患无穷
  取得充分的证据是警方破案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理的前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来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的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性。
卖淫嫖娼需要哪些证据

 比如说物证,比如说现场用过的一些物品,人体的一些比如说体液等等,那么一个就是交易双方对这个事情一致的供述。第二就是说,现场调取的比如说一些证据跟他们俩人供述是不是一致。

 专家指出,如果在本案中卖淫嫖娼行为确实存在,在十五分钟的时间内,警方完全可以取得更充分的证据。

警方应通过哪些程序来搜集证据?

 在短短的十五分钟内,如果办案人员认定发生了一起卖淫嫖娼行为的话,他应当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可能有一些遗留物、痕迹,甚至使用的工具。他也可以对周边的人进行一些调查和了解。而不仅仅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一个证据种类。[全文]

沈阳嫖娼案
不能把定罪的唯一根据就建立在口供上
 根据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口供本身存在虚假的可能。犯罪嫌疑人有时供(述)真的,有时供(述)假的。时真时假,或者有真有假。那么我们国家鉴于口供这个特点,强调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就是不能把定罪的唯一根据就建立在口供上。这样口供万一搜集的(程序)不合法,或者到时候被告人翻供,那么定案就失去了根据。[全文]
暴露司法制度软肋

 矛盾重重的证明材料轻易闯过了法官把守的正义之门。尽管法官声称“不管是否有人大代表关注,都将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力,根据已经发生了变化的证据的有关实际情况,公正审理此案。”但我们最后要问的是,一审时你们公正审理了吗?基于司法纠错制度之外的纪检调查和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以及新闻监督来推动案件的再审,让人无法期待——我们拿什么来保证下一起类似的“嫖娼疑案”,还会获得媒体、纪检和人大代表们的青睐进而推动非常态的重新审判?[全文][我来说两句]

沈阳嫖娼案
“副厅嫖娼疑案”怎会轻松闯关

错漏百出的证据则令现行法律蒙受羞辱。

 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中有抓的“现行”和“非现行”的矛盾,“嫖娼者”和“卖淫女”的口供也互不一致,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可资证明嫖娼行为的证物,只要在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中的任一环节上,认真比对仅有的供述有关材料,就一定能看出其中的悬疑。

 这宗奇案会不会像千百个普通的“嫖娼案”一样,随着岁月的流逝而尘封于司法史中?[全文][我来说两句]

为何出现“上级行贿下级”?

派出所所长收受厅级领导贿赂 县官不如现管

 自古以来,没听说过上级行贿下级,因为“下级孝敬上级”是千百年来的一种潜规则。这一回倒真的大开眼界了,一位副厅级领导倒要贿赂一名派出所长。如果按照封建社会的官员体制来论,副厅级干部至少是个六品官员,而一个派出所长最多也只是一个比芝麻官还小的八品官。

 这位派出所所长,的确是胆大包天,敢要高级领导的3万元钱,也不怕烫手?[全文]

把抓嫖当成一种商机?

沈阳南站派出所是“没有商机制造商机”

 为什么许多警察喜欢办理卖淫嫖娼案?主要是因为有高额罚款提成。不管是“自收自支”,还是“收支两条线”返回提成,公安机关和警察个人,都是有可观的经济利益。如果说别的警察能够抓住卖淫嫖娼的“商机”,那么,沈阳南站派出所则是没有“商机”而“制造商机”。[全文]
把嫖客当财源执法为创收

如果嫖娼疑案的主角不是副厅长

如果这起“嫖娼疑案”的主角不是副厅长,估计招不来百名人大代表的联名上书请愿。

 如果这起“嫖娼疑案”的主角不是副厅长,即使真是冤案,也确确实实需要平反,大概还是先判了再说,至于今后能否翻案,那是以后的事,至少现在不能,因为这不仅仅是个别办案人员的事,“还将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全文][我来说两句]

派出所所长被“双规”

随着调查组调查的深入,很快,李国义被“双规”,其收受3万元人民币的事实被查清。

 刘某在律师调查以及递交给有关方面的控告信中,指出有两位办案民警分别给他留了手机号码,说:“我们三个商量了,我们替你保密,你也不要和单位说,把我的手机(号码)给你,过两天我把材料交给你,但你得让我们弟兄过得去。”“ 我们替你保密,剩下的事你看着办……”[全文]

●人大代表对权力进行监督

 首先,这种伸冤提醒我们要非常警惕公权力的滥用,一旦发生,人大代表要责无旁贷地对权力进行监督。

 其次,这种伸冤也反映了“权力在民”的思想已在这些代表的心中落根,是民主议政的表现。[全文]

是否值得近百人大代表鸣冤

 还有一个细节,也请人大代表不要忘记:案发后,为了保密,这位副厅长还通过亲戚给办案的派出所所长行贿3万元,致使这位所长被“双规”。行贿受贿同罪,这是常识,派出所所长受贿被“双规”,副厅长不但没事,而且还得到近百位人大代表的同情,真是匪夷所思。[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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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因“杀妻”冤案被囚11年
沈阳嫖娼案

 佘案暴露了有罪推定、先定后审、疑罪从有、官不悔判等司法潜规则,但“被害人”死而复活的戏剧化情节毕竟不多见,佘案因其特殊性很难成为当今司法生态的代表,它只是从一个侧面击中了我们的诉讼制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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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期 06-07-03 责编: 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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