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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是第三种力量?
  新旧文件重叠、中省法规“打架”的现象仍然在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产生活……我们许多冠之以“暂行”的法规,尽管内容已经不合时宜,调整手段已经过时,甚至已经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但就是没有提上立法机关修改完善的日程,以至于有火车撞人只补助300元这种怪事发生…[全文]
经济学家是第三种力量?
经济学家是第三种力量?
铁道部28年前的法规“那是相当地有效”……
 今年1月19日,青岛市一名三年级女童放学回家,经过一无人值守的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女童的父母经争取只能获赔600元;此前不久,江西景德镇一名8岁男童在穿越铁路时被撞死,铁路部门当时表示只能“救济”150元(后又补偿一万元)。其处理的依据是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详细]
经济学家是第三种力量?  时过境迁的“暂行规定”“暂行条例”屡见不鲜……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已经“暂行”了19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已经“暂行”了12年,工商部门许多关于投机倒把的法规至今仍然在“暂行”…

 济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梳理和审查行政部门执法依据的过程中,发现目前仍在生效的、“暂行”时间超过10年的全国通用的暂行性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竟多达4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则更多…[详细]

经济学家是第三种力量?  2007两会声音:过时规定为何还在执行……
 全国政协委员王翔说:依照铁道部28年前的法规,穿越铁路被火车撞死,一条人命赔偿300元。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这一现象实在难以让人理解。王翔委员的建议,道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此类“暂行”多年、早已时过境迁的法律法规应“提速”修改…[详细]
人大代表:废除户口登记条例
经济学家是第三种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于1958年,是我国目前有关户籍管理的唯一法律层级的文件,颁行近50年从未修改过。

 据李力代表介绍,条例制定于上世纪50年代,适应于当时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和较低的生产力水平。当时条件下,吃饭、穿衣、居住、就业等与生存相关的权利都与户口挂钩,户口不仅是一种身份的体现,而且是享受物资分配权的依据。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体制已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户口所承载的与生存相关的功能已丧失.

 李力代表建议:废止条例另立新法。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人口调控和管理制度,逐步剥离附着于户口之上的利益关系,突出其登记功能,形成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详细]

经济学家是第三种力量?
经济学家是第三种力量?
暂行性法规有始无终……
 一般来说,制定一个“暂行”法规,主要原因是由于立法经验尚不成熟,对立法要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呈现的规律尚未完全把握,规范措施和调整手段尚待完善,“暂行”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一个较短时期的试行,来总结经验,以尽快制定正式的法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暂行性法规有始无终,很容易成为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恶法”…[详细]
经济学家是第三种力量?  让“过期”法规“自然死亡”?

 一项规章没有被终止执行,就依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就依然具有相应执法权力。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法规应当被敬畏,因此,仅仅寄望于“过期”法规的“自然死亡”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样难免会留下一些“后遗症”…

 法规“过期”而没有及时作废,最终将损害法律的威信。对于“过期”法规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详细]

经济学家是第三种力量?  “过时法规”不仅仅破坏了法律的威信……
 当一项规章虽未终止却事实上又形同虚设之时,则其令公众信仰、令公众受约束的力量也就荡然无存。然而,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过时法规”不仅仅破坏了法律的威信,还在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详细]
防暑条例何以“暂行”47年?
经济学家是第三种力量?
 目前仍在执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是1960年由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等联合制定的;

 夏季酷热难耐,坚守工作岗位的普通劳动者更是辛苦,防暑降温应该是起码的工作条件。防暑降温需要花钱,花钱又要按制度办,眼下惟一可依据的是《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但它却已经“暂行”了46年!于是有了“公交司机每天高温补贴仅1元”的新闻;

 重要的不是收入比、物价比,而是对高温作业职工的保护和关爱。高温作业对职工健康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那“暂行”了46年的条例,是否有必要改一改呢…[详细]

经济学家是第三种力量?
经济学家是第三种力量?
不能等到非清理不可的时候才来行动……
 社会在进步,肯定不断会有一些法规不再适应当前的形势,这就需要相关的立法部门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及时地对一些“过期”的法规通过合法的程序予以终止,而不能等到非清理不可的时候才来行动,立法部门严格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和解决立法领域的事情,就能避免“过期”法条“死而不僵”,伤及于人…[详细]
经济学家是第三种力量?  坐视不管,推诿塞责,最起码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对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职能部门而言,有义务根据实际情况调研论证,推动滞后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的修改完善。如果坐视不管,推诿塞责,就难掩其维护部门利益的倾向,最起码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建议修改立法法,在立法法中作出如下规定:立法时机尚不完全成熟的,可以制定暂行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暂行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应当设定暂行期,暂行性行政法规的暂行期不能超过5年,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暂行期不能超过3年。超过暂行期的,原暂行性法规自行失效…[详细]

经济学家是第三种力量?  请“提速”修改铁道部此类28年前制定的“暂行规定”……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人们希望看到,像铁道部此类28年前制定的“暂行规定”也应与时俱进,“提速”修改…[详细]
废止过时法规应“及时”
经济学家是第三种力量?

 一天之内仅公安部就废止了7件部门规章和1077件规范性文件,其数量之大,令人吃惊……集中废止这么多的规章、文件,向公众透露出了一个信息,即公安机关在废止过期法规、文件方面,显得有些滞后了。

 就拿这次废止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来说,该条例1951年发布,其内容已被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吸收。也就是说,自1958年开始,《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就已经不再发挥作用而有废止的必要。但却一直耽搁至今,拖了46年。如果不是公安部通报,也许有许多人根本不知道还有这个条例的存在。

 不论公安机关也好,地方政府也好,都应及时废止过时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必等到“集中清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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