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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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7日20时27分,被告人胡斌在杭州文二西路西城广场附近飙车,致谭卓死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详细】 |
2009年6月30日20时,被告人张某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醉酒驾车,撞坏6辆路边轿车并撞到9名路人,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详细】 |
罪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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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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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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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像杭州飙车案就属于此类情况。 |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比如,4月13日南京的“公交司机为泄愤撞人拖行5公里”以及6月30日南京的“酒后驾车连撞9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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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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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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