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搜狐新闻
搜狐
 
 
 
   现代化社会的运行,就像一台精密的机器,任何一个部件,都必须处在优良的状态。特别是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领域,任何一个环节的勉强,都是可怕的安全隐患。公共安全最怕“勉强”,这应该形成全社会的共识…【详细
飙车判决为何被指不公?
问题不在量刑,而在入罪
飙车案依法从重判处,我们并不能获得安全感
飙车是轻视法律,更是漠视生命
不能再以生命的代价呼唤社会公共安全
完善“交通肇事罪”是关键
本期责编:郑江 设计:解友亮
问题不在量刑,而在入罪

飙车案判决为何被指不公?

 

问题不在量刑,而在入罪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案 例

  2009年5月7日20时27分,被告人胡斌在杭州文二西路西城广场附近飙车,致谭卓死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详细
  2009年6月30日20时,被告人张某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醉酒驾车,撞坏6辆路边轿车并撞到9名路人,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详细

罪 名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解 释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像杭州飙车案就属于此类情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比如,4月13日南京的“公交司机为泄愤撞人拖行5公里”以及6月30日南京的“酒后驾车连撞9人”事件。

量 刑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特别恶劣情节”重后果但忽略了过程和手段

  根据司法解释,“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财产损失为“无能力赔偿数额六十万元以上”即为特别恶劣情节。 司法解释对“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只规定了三种情形。大概这三种确实属于“特别恶劣情节”,但为什么只有这三种呢?没有任何解释,不禁令人哑然…[详细]

飚车是“过于自信”,醉驾也该是“过于自信”

   杭州飙车案审判长潘波在解释为何做出该判决的时候,提到了很重要的一点是,法庭认为胡斌当时的行为并没有主观故意,只是对自己的驾车技术过于自信所致。若是如此,那么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是不是也可以认定当事司机是对自己酒后驾车技术过于自信呢?潘波审判长,又为何如此相信一个之前数次违反交通规则的胡斌…[详细]

十年前的解释规定早就该改一改

十年前的解释规定早就该改一改

  此解释立定于2000年,距今近十载,远远滞后于犯罪手法的狂飙突进:十年前的中国有多少飙车族,现在有多少,更何况敢于在闹市飙车…[详细]

飙车案依法从重判处,我们并不能获得安全感

飙车案依法从重判处,我们并不能获得安全感

 

飙车是轻视法律,更是漠视生命

    目前我们的法律对于飙车者还是比较宽容。对于经常飙车的,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会受到刑罚惩罚,一般是行政罚款,最多是吊销驾驶证;即使是飙车撞死人,如胡斌一样,也是以交通肇事罪惩处,刑期一般是3年以下,除非是撞死多人,才可能在3年以上7年以下。或许正因为法律的宽容,我们才看到,飙车成为某些人的时尚…[详细]

闹市飙车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

  不论是按民间的说法称“飙车”也好,还是按法律的讲法,胡斌及其同伴执意以超过法定限速一倍多的车速,把非法改装后的跑车开到人流车流非常繁忙密集的闹市区相互追逐、相互穿插,他们完全可以想像和预见到这种危险的闹市飞车行为给行人、车辆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详细]

每个公民的生命都一样平等重要

   “飙车”夺命行为之所以引起公愤,是有的肇事者把自己的一时快意凌驾于他人生命权之上。生命权是人拥有的所有权利的起点。每个人来到世间,都有最基本的权利——生存权,哪怕他一贫如洗,谁都不能随意伤害他的身体,更不能随意剥夺他的生命。任何无视他人生命的行为都应该受到严惩…[详细]

不能再以生命的代价呼唤社会公共安全

不能再以生命的代价呼唤社会公共安全

 

完善“交通肇事罪”是关键

  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法益采取前置性的保护,对严重的醉酒驾车等行为以交通危险罪论处,从而由过去的“具体危险犯”转向现在的“抽象危险犯”。他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这种立法思路,完善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把情节恶劣但未造成相应后果的严重飙车行为犯罪化,从而扼制飙车行为泛滥…[详细]

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是前提

  运输毒品不同于将毒品卖给吸毒者,未必会对他人带来直接的严重后果,但是因为它可能引发巨大危害,所以刑法对此严惩不贷。同样的,尽管有的人储存枪支一辈子也不伤人杀人,但是,这种“利器在手”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说不准哪一天“严重后果”就会突然出现,因此,刑法是不会对此心慈手软的。酒后驾车应该纳入刑法,道理也是一样的…[详细]

各国对飙车的处罚应该成为我们最好的借鉴

  全美国对超速的平均罚金是200美元,最高额的罚单可超过500美元,北卡罗来纳州和乔治亚州的法官还有增加入狱处罚的权利;在法国,超速50公里以上被视为犯罪行为。超速按照严重程度罚款135欧元至3750欧元不等,扣分的同时可并处吊销驾驶证3年或监禁3个月的严厉处罚,甚至可能没收车辆;在日本如果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面临服苦役半年的命运…[详细]


  更多>>
2009.7.24 2009.7.23 2009.7.22 2009.7.21 2009.7.20
谁主宰了我们的“被生活” 开胸验肺演出鉴定之殇 谁导演了现代版的杞人忧天 价格杠杆不是节约资源救命稻草 怎样更好的保守国家秘密
2009.7.17 2009.7.16 2009.7.15 2009.7.14 2009.7.13
尊重事实才是敬畏民意 为孩子讨回奥尼尔的篮球 “限速”的速度得跟上社会进步的速度 向季羡林学习“学术良心” 法治社会不需要“替天行道”
查看留言

用户:

隐藏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