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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当时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比例为,在全国人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也就是说,农村每一选民的实际选举权是城市每一选民选举权的八分之一…[详细]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1979年新选举法正式出台后,先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四度修改。韩大元说,选举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的加快和社会转型的具体特点有关…[详细]
今天,“两会”代表和委员将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和讨论。这次审议透露出一个信息:有望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城乡按“1:1”选举人大代表…[详细]
1953年:当时的选举法无明确规定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实际上,人大代表选举一直实行等额选举。
1979年:选举法规定仍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但同时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了县。根据规定,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应实行差额选举。
1982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1986年:选举法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确立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取消了预选的规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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