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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强奸陪酒女危害小 网络不理性

7月16日下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发表微博,评点“李天一案”。他在微博中写道“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外,他还认为李天一辩护律师要求大家遵守法律的声明并无不当。言论一出,旋即引发网民一片骂声。[详细]

截止到昨天21时,易延友的微博原文被转发2万次,评论1万次。下午3点37分发表的最后一条微博“看了一下评论,不堪入目。网络就是网络,不能奢望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也被转发超过5000次,评论1万条,可谓“一言激起万条骂。”[详细]

哪一边更有道理?

易延友:

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李承鹏:

在中国有这种混账逻辑的人不少,他们带着歧视眼光先于法律判决了一次,还呼吁愤怒的人们要理性。很操蛋。

卖淫女也有性权利:被强奸受法律保护

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性权利是指人人享有的与性别有关的合法权利。其中包括性平等权、性教育权、性表达权、性保护权、性健康权、性拒绝权、性隐私权和性缓压权。虽然性权利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将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作为犯罪,列入刑法处罚范围之内,就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强奸卖淫女与强奸良家妇女一样要坐牢

2010年5月,以为强奸卖淫妇女,就不会构成犯罪的蒋某,日前被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对蒋某提出的强奸对象系卖淫妇女,不应以强奸罪定性的理由,法院认为,被害人虽属卖淫妇女,但其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仍应受到保护,蒋某在与二被害人卖淫嫖娼过程中,被害人已明确中止交易行为,蒋某仍采取威胁、捆绑、殴打的手段,继续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已明显违背了二被害人的意愿,其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详细]

强奸危害性不会因受害者身份而异

刑事辩护律师张培鸿认为,“强奸陪酒女危害小”的表达是错误的,违反了人人平等的最基本法律原则。至于强奸“陪酒女”与良家妇女的量刑区分,不是因为两者的身份有异,而需要考虑到具体的犯罪情景。张培鸿举例说,比如说如果陪酒员为了得提成而拼命灌酒,喝酒者误认为陪酒员有性交易的意向,但实际上陪酒员没有此意向,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到量刑,但不是易延友微博所说的因职业不同而带来的风险不同。[详细]

从卖淫女到失足妇女 她们的权利依旧边缘化

2010年12月,公安部官员公开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多部门还下发通知,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然而,这并不能改变她们依然是边缘中的边缘,弱者中的弱者的现状。

卖身,更是在卖命:被杀害、被强奸每周都会发生

自2007年年初,南方周末记者对性工作者生存安全状态的调查,在辽宁、湖北、广东等地陆续展开。截至去年5月,各地“小姐”被杀、被强奸的消息以每周1—2次的频率继续见诸媒体,鲜有中断。来自多个研究者和NGO的调查同样证明:性工作者的生命安全正在受到暴力威胁。比如红尘网——一个专门关注边缘女性的网站,从2007年1月至2012年5月,该网收集到的性工作者被杀死、强奸的案例约200起。[详细]

嫖资成最常见导火索:发廊妹因13块钱丧命

在深圳,一个发廊妹的死带给“客人”的收益,是13元现金;在广东河源,一个老翁要将事先商定的50元嫖资“砍”到20元,最终让小姐丧命;在内蒙古某地,“客人”拿不出事先商定的100元,“小姐”提出用3件衣服折抵,争吵最终导致小姐被分尸后弃于水沟。

英仔曾在“交易”时遭遇抢劫,并被两人轮奸。英仔说,“当时,一条大约两米长的铁丝勒住我的脖子,逼我说出银行卡密码。2000元就这样没了,那是我那两个小孩的学费。”[详细]

抢她们几乎没有任何“风险”,哪怕将她们杀死

当被问及有多少姐妹在交易中遇害,站街女晓华拿着指头一个一个掰数起来:“住在我隔壁的阿红前年和客人一起出去后,被杀了。住在我楼上的小丽被打得重伤,现在还躺在医院里。楼下的玉子就是因为和客人顶了几句嘴,被打得头破血流,洗劫一空。我自己都不知道有多少,总之是很多,大部分都是无头案。”[详细]

杀害“小姐”的案件几乎成了侦破难度最大的刑事案件类型之一。一切都是假的——假名字、假身份证,籍贯、背景也是编的。从刑事侦查学角度说,侦查对象难以从被害人的利害关系人中确定,串案、并案工作比较困难,侦查效率难以提高,几乎没有实质性线索。“‘小姐’的钱来得容易,交际范围很复杂,即使把她们杀了,一时也破不了案。”一名罪犯曾这样说。[详细]

事后怕报警挨罚:找受害“小姐”比找罪犯还难

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小姐”把警察理解为与她们对立的社会角色。根据法律规定,对卖淫者可处以10-15日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这对十元店的性工作者意味着,她至少接上百个客人,才能还清罚款。2007年6月,中国妇女网络培训中心在北京和山东胶州地区做了一次“小姐”受暴力侵害情况的问卷调查。“认倒霉”,是调查员们听到最多的一句话。

部分侥幸逃脱的被害者,甚至不愿意承认自己曾经被侵害。在一宗连环绑架案中,为了说服一个小姐承认被抢,一位刑警5次赶往她位于深山的家中,每次都走超过2个小时的山路。“有时候找一个受害的小姐,比找一个犯罪分子还难。让一个小姐承认被害,比让犯罪分子开口还难。”这是一个刑警的切身体会。[详细]

生命权高于社会风化:失足女需要的不只是性权利

她们并不知道,警方对报案“小姐”很少处罚

警方查处性交易可能也是出于保护“小姐”的考虑,让这种现象绝迹了,就不会有侵害案件的发生。但问题是,现在这种方式的扫黄不能在相当程度上禁止性交易的发生。其实,只要是“小姐”被害,警方对报案的“小姐”很少处罚。即便是老板报案,也很少处罚。但警方往往不会公开对外发出十分明确的信息――我们不会处罚报案的卖淫者或组织卖淫者。[详细]

正当权益并不会因为卖淫行为而丧失

“首先是生存,第二是保证不被杀被抢,第三才是防范性病、艾滋病。”这是著名学者潘绥铭对中国女性性工作者生存状态的描述。对此赵军表示,生命权无疑高于“社会风化”,不管权利主体的身份如何。从这一点出发,警方教育“小姐”如何保护自己的生命或财产,是完全合法的。我以为,这也是警方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应当向包括“小姐”在内的所有国民提供的一种涉及公共安全的服务产品。[详细]

卖淫不可美化 但是性工作者不应受歧视

在对性工作者的人身伤害中,还夹杂着行凶者报复这群“贱人”的心理。嫖客们购买服务,同时鄙夷服务者的人格。很多女性性工作者都有在从业过程中遭到抢劫后虐待的经历。其中最典型的是在深圳,两名“小姐”在出台时遭遇抢劫,之后脸上被刺青“妓女一号”。事实上,这种心理并不少见,比如“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详细]

任何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正所谓“罚当其罪”,这种惩罚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一旦超越法律限度,便会对违法者的正当权益造成伤害。在性交易中,男人的社会评价损失不大,他们对社会的控制感甚至会因此而加强。性交易的本质正在于此。否则你就无法解释,男人有性需求,女人也有性需求,为什么更多的时候是男人消费而女人被消费?因此,要真正消除歧视,首先是要改变这种社会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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