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金陵晚报》报道说,“夜总会坐台女,在包间陪酒时被客人打伤能否算工伤?当小丽(化名)鼓起勇气走进律师事务所,得到的答案却和问题一样令人尴尬”。“令人尴尬”耐人寻味。刚就“安琦事件”写过一篇《尊重“陪酒小姐”的公民权利》(见《潇湘晨报》),今天又写下这样的题目,很容易授人以口实,似乎咱特别喜欢为“小姐”代言。其实,谁人天生是“小姐”,谁人天生就该做“小姐”?!难道人不“入流”,连公民的基本权利都要被取消或忽略了?退一步说,就算真正的“小姐”要被唾沫淹没,那些在人们的经验中“小姐”常出没的地方谋生的女孩们,也要接受同样的待遇吗?在“安琦事件”中,众多的批评者都忽略了另一个重要当事人阿兰的公民权利,至少,没有把它当作一个必要的评说要素提出来。在一篇题目似乎为《潘金莲告西门庆》的批评文章中,这种忽略的倾向达到了极致。与之相对的是,在夜总会上班尤其是陪酒的女孩,似乎先天性地就具有某种身份暗示。不必讳言,这种身份暗示相信很多的“观众”也会赠送给小丽。我们把宋人周敦颐的《爱莲说》背得很熟,但不会有多少人相信滚滚红尘中的“出污泥而不染”,不会有人相信坐台女也会躲避不轨行为直至被打伤。正如夜总会对受伤的小丽没有任何表示和安慰,甚至有人说她假清高,自作自受。不然,“坐台女争工伤”又怎么会“令人尴尬”呢?事实上,就算“工伤”不成立,那么,人家问一问总可以吧?报道中,也有律师在有条件限制的情况下认为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支持条件,这说明,“争工伤”也不是八杆子打不到的事情。如果连这样的事情都不能宽容,那主人公有瑕疵的《魂断蓝桥》就该为人所不耻,音乐发烧友就该把当初为《魂断蓝桥》美丽的音乐掉过的眼泪要回来。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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