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力委员作客首都之窗与网民在线交流———
读者“1368****299”反映:小区停车应有政府限价。现在有些商品房用减少车位数来提高停车费。业委会应该站出来就此事和物业进行交涉,维护业主们的权利。 (提议编号:B16610)
“社区停车位是社区的公共设施,也就是业主们的公共财产,但是物业公司反过来收业主的停车费,就好像保姆收主人的房租一样”,这是一位网友通过“首都之窗”网站,与市政协委员交流对小区物业的看法。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常委、北京保罗集团董事长武力委员也通过网络,讲述自己从事几年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感受。
武力委员对业主委员会有着很深的感触:“小区有没有业主委员会,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因为没有业主委员会就没有反映自己意见和沟通的渠道,因为物业公司或者物业公司委派的关联公司,基本上前期的管理都在处理开发商遗留的问题,换句话说是怎么合适开发商怎么进行管理。
武力委员说,住宅型房地产项目最根本的利益矛盾方是开发商及小业主。后续的物业管理往往因为开发商的违约及遗留问题使物业管理公司成为了开发商的替罪羊,导致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形成了对立面,进而形成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因财务问题降低服务质量等恶性循环的局面……有些小区的产权成分因开发商持有的尾房数占据1/3强,致使维权群体———业主根本就无法按自己意愿通过2/3的表决权数。他建议对开发商的表决权数根据尾房数进行相对的量化约定,使之不超过20%的票权数,以保障受买人———小业主的权益能得到真正的维护。
另外,小区业主因素质、公益心、时间精力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很多业主对公益事情不感兴趣,持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根本就不愿意参与表决。当此类人占有一定的比例时也会导致条例规定的2/3票权数很难实现。他建议业主有参与权也应有不参与权。如在充分公示召开业主大会及需表决事项,保证每位业主拥有知情权后,应按自愿参加的与会者的1/2以上表决即可通过有关决议,而无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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