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新闻-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各地视窗

山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新华网济南1月4日电(记者王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山东省内所有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和财政厅4日联合下发的通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将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待遇。

(责任编辑:韩美芳)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Sogou推广服务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精彩推荐

说 吧更多>>

相 关 说 吧

工作 | 事业单位 | 伤害

说 吧 排 行

搜狐分类 | 搜狐招商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