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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燃气销售价格和计费方式暂不变

  本报讯(记者李婧通讯员蓝岚)昨日,广州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通知正式宣布,从2006年12月26日起,广州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费用。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此类费用。

  困难家庭气价有优惠或补贴

  2006年12月26日前,用户已缴交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规定,不再退回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2006年12月26日以后,用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并已缴交了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退还给用户。

  广州市物价局表示,今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同时,对原已缴交初装费的用户将予以适当气价优惠,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采取价格优惠或补贴措施。

  收取设施改造费需报批

  据悉,在停止收取管道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后,广州市暂时维持目前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标准和计费方式。广州市新的管道燃气价格将由市煤气公司提出具体方案,由市物价局组织价格听证会进行听证。

  此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用户的要求提供下列服务: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封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IC卡、办理过户手续,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管理权限报市、区(县级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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