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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楼贼夜访居民告物管

  深夜突遭梁上君子“光顾”,市民钱先生一家痛失数千元财物。为此,钱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较上了劲,“因为他们没有提供对应的服务”。昨天下午,这起民事官司在浦口区法院开审。

  业主:小偷造访我的家

  26岁的钱先生是浦口某小区业主,住在06幢403室,他介绍:2006年夏天,一家新物管接替老物管,之后的8月12日那天夜里,小区07幢一业主家中被盗,大家纷纷要求物管加强管理。

可未承想,8月15日因建设需要,小区东北角一段约6米的围墙被打开。

  8月16日的凌晨1点40分许,一名小偷通过阳台进入钱先生3楼的家中,“偷了我4300元现金和3部手机,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钱先生报案称。然而,更让他气愤的还在后面:“07幢203室业主林先生是一名的哥,当夜他下班回家上楼梯,正好看到对面阳台上有小偷正在攀爬。他立即拨打物管电话,准备联合保安抓小偷。结果电话无人值守,林先生又下楼寻保安,可找遍小区也不见人影,最终只在大门口见到门卫,但小偷早就逃走了!”钱先生说,据他从浦口区房管局物管科了解到的信息,“像我这样每平方米交4毛钱管理费的业主,物管提供的对应服务中,应有2名保安司职小区巡逻,每班不少于8次”,可现在,物管显然没有达到服务标准,具有重大过错,因此他诉请物管赔偿被盗损失7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物管:你去找小偷要吧

  “原告的所言不实”,物管称,案发当夜,小区内一直有人值班、巡逻,物管不是治安保卫的责任部门,他们已经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其次,钱先生四口人在家,在窗户没有安装任何防盗设施的情况下,夜间睡觉未关上窗户,自身防盗意识不强,应自行承担责任;此外,小区被打开的围墙已被建设单位用护栏围住,他们不必采取措施。“至于经济损失,更是要有让人信服的证据”,物管公司建议钱先生,待破案后向小偷追偿。

  鉴于物管公司不同意调解,法庭表示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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