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去向不明75户业主返还诉求被驳
所有权业主共有按份返还无依据
法制网广州1月25日电 记者游春亮通讯员林劲标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物业管理纠纷集团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德兴大厦杨某等75户业主要求被告佛山市张槎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张槎房地产公司)向各业主返还各自于购房时所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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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至1997年间,原告德兴大厦的业主杨某、曾某等75人先后分别跟被告张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每户业主每套房屋须向被告支付3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维修基金,专用于电梯维修。被告收取上述基金后自行管理和使用,引发了德兴大厦业主的强烈不满。
2004年8月,德兴大厦的业主大会另行选聘了其他物业公司,并要求被告将维修基金移交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新的物管公司。被告则声称电梯维修基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2006年6月,德兴大厦75户业主联名起诉要求按每个小业主原缴纳的维修基金款项及相应期限返还,共计37.5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其代收的德兴大厦电梯维修基金移交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是其法定义务,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已进行上述移交,或经全体业主同意、或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进行了合理使用,上述行为违法。此外,本案诉争的电梯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应属于德兴大厦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原告主张按份返还,缺乏法律依据,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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