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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丢车:索赔证据最重要

  停车场丢车:索赔证据最重要

  春节将至车辆保管成烦心事,律师提醒市民若遇丢车注意收集证据

  晶报记者吴欣

  春节将至,深圳市民有的要回老家过年,有的要出去旅游,如何给爱车找个安全处停放,着实让不少有车族烦恼不已:回家如果不开车,车要在停车场存放好多天,会发生什么情况不知道;开车出游呢,停在外面的停车场里万一损坏或丢失,又该怎么索赔?为此,记者请律师为市民解析车辆停放管理纠纷的多种情况,并教市民如何收集证据、正确索赔。

  针对市民春节前关注和担忧的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谢文律师。谢律师提醒:万一发生了爱车丢失的不幸情况,市民要学会收集证据、分情况索赔。

  过年准备回山西老家,车就只能停放在小区的停车场了。因为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紧张,只办了地面的停车卡,地面经常有闲杂人等经过,曾经发生车主的车后箱被撬,所以离开很多天还是比较担心的。——市民毕小姐

  我家就在湖南,春节准备开车回家,顺路到处玩玩。就担心出游的时候,停到不可靠的停车场,万一在停车场里被擦、被划甚至是被盗,就让人心疼了。——市民任先生

  精选案例

  无证停车场丢车

  一审车主获赔偿

  宝安居民聂先生晚上将车停在家附近的停车场里,结果一日起床后发现爱车“不翼而飞”,而停车场工作人员拿着停车卡说:背面早就写明了“只提供停放,不负保管责任”!聂先生只得将停车场所属的公司告上法庭。宝安区法院认为,该停车场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聂先生的车在其非法经营停车场期间被盗,其应对聂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聂先生4.4万余元。目前,此案已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案件回放:

  爱车丢失车主状告停车场

  聂先生诉称:他2003年购买了一辆5万余元的五菱汽车。深圳某公司在宝安经营一家停车场,提供有偿停车的服务。他家正好住在停车场附近,于是将车停在这个停车场里,并支付每月100元的场地使用费。停车场向他开具了收据,办理了“停泊车辆使用月卡”。

  2006年2月13日下午17时许,聂先生照例将车停在该停车场。次日上午,聂先生却发现车丢失了。他立即报案。警方立案侦查后,认定该车被盗的时间是当天早上7时到7时30分,并出具了《宝安公安分局被盗(抢)机动车辆备案表》。此外,警方对此案进行调查中从该停车场保安处了解到:当天7时27分,一个人从停车场开出了一辆五菱汽车,因该车办有月卡,所以保安予以放行。

  聂先生认为,他和停车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没有尽到保管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其车辆丢失。他遂将停车场所属的深圳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付其车款4.4万余元。

  被告辩称:

  已约定“车辆丢失概不负责”

  在法庭上,深圳某公司辩称:该公司的停车场和聂先生之间不存在保管关系。停车场发给聂先生的“停泊车辆使用月卡”背面印有条款写明了:“本区只提供停放,不负保管责任,任何车辆丢失、损失,本区概不负责。”这张停车卡应该视为双方的一致约定,停车场只是提供停车位给聂先生,不负担保管车辆在内的一切责任。该停车场是住宅区的停车场,比市面上的停车场费用低很多,停车场是不承担保管车辆的责任的。该停车场不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不应承担聂先生车辆被盗的赔偿责任。

  审理查明:

  停车场非法经营应担责任

  宝安区法院审理后查明,深圳某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场没有办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该院认为,深圳某公司作为住宅区内停车场的经营者,与聂先生并没有明确约定保管其车辆。停车场已经在为停车者发放的停车卡上注明条款,明确表示其并不是要和停车者建立保管合同关系,双方没有达成保管车辆的共同意思,保管关系不能成立。停车场向聂先生收取费用并同意其停放车辆,应形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所以双方是服务合同纠纷。

  从聂先生提供的收款收据和停车月卡来看,他是长期使用深圳某公司的停车场停放车辆的。虽然聂先生没能提供丢失车辆当月的“场地使用费”收款收据,但从双方之间的经营习惯上看,聂先生交纳的费用到期后,双方并非立即结束车辆停放管理关系。在停车场依然允许聂先生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依然按原有条件继续双方的车辆停放管理关系。

  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规定,深圳某公司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申请领取《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在未领取之前,不能从事经营性停车场业务。该公司在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有偿停车服务,应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该行为应为无效。由于无效行为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聂先生对其车辆的被盗存有过错,而聂先生的车是在深圳某公司非法经营停车场期间被盗,因此该公司应该对聂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车主获赔4.4万

  宝安区法院根据聂先生被盗车辆的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计算后,作出一审判决:深圳某公司应向聂先生赔偿损失4.4万余元。目前,深圳某公司不服判决,已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教你如何索赔

  情况1

  双方明确约定保管关系

  如果车主和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明确约定了保管关系,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应该由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或使用者有过错,可减轻或免除保管人的责任。

  情况2

  停车场发出“单方声明”

  在住宅区停车场、写字楼与住宅区共用有证正规停车场内,如果双方没明确约定保管关系,或停车场注明了“车辆丢失、损失概不负责”,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构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

  在停放期间,因其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损坏,一般由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停车场有证据证明其按规定查验相关凭证放行,或采取了适当措施制止他人盗窃、损坏车辆,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车主和停车场双方都存在责任的,法院一般会按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情况3

  在“黑停车场”丢车

  如果不慎将车停到“黑停车场”丢失了怎么办?谢律师称,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停车场经营业务,在其经营过程中丢失车辆的,法院一般会判由违法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过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明知停车场违法经营停车业务的,则会按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情况4

  其他场所视情况索赔

  谢律师还称,在法律实践中,实行政府定价的医院、学校、博物院、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公益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为顾客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论是否单独收取费用,一般应认定双方形成车辆保管关系。

  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的商业性停车场及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即使没有明确约定,或停车场经营者单方声明为车位有偿使用关系,一般也应认定保管关系成立。保管期间车辆丢失或损坏,停车场实际经营者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

  四种证据要保存好

  谢律师提醒:万一发生停车场丢车等事件,市民一定要冷静下来,注意收集现场的相关证据,证明停车场存在过错导致其车辆丢失或损坏。

  在索赔官司中,法院一般认定停车场“管理不善”的情况包括:不按规定发放、查验停放凭证;停车场设施不完善;发现他人损坏或者盗窃车辆,未采取适当措施阻止和报警;按公示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等等。

  那么市民在丢车后,一定要保存4样证据:

  一是车辆停放凭证,比如停车卡、月卡、交费收据等,这是最重要的证据,千万不能在丢车后把停车卡还给停车场,这样无法证明曾经在此停过车。

  二是发生车辆被盗后应该立即报警,并且保存好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丢失报警证明。

  三是车辆行驶证和车籍档案材料;

  四是购车发票和其它车辆价值凭证。

  如果车辆投了保险的,投保车主可以原告身份直接向停车场提起赔偿诉讼,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先予赔偿。保险赔偿金额少于投保车主全部损失的,投保车主可作为原告向停车场索赔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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