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静涛)购买的商品出现了问题,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将产品送到指定维修点保修却遭到拒绝。记者从省消协了解到,不予以保修多是被维修点认为是消费者“人为损坏”造成的。省政协有关人士建议,应该实行举证倒置制度,让生产厂家向有关部门举证,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去年12月,宋先生买了一台品牌笔记本电脑,只用了两天,就发现电脑显示屏有裂纹,送到该品牌维修点,维修人员对产品做了检测称显示屏“外力压碎”是“人为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宋先生要求维修人员出具材料证明却遭拒绝。到现在,电脑的问题还未解决。
去年10月底,李先生把用了一个月的电子词典送到维修部门维修,维修人员检查后开具服务单:“屏幕显示不完整”。半个月之后,李先生却接到通知,属“人为损坏”要交200元才可以修理。
对此,省消协投诉部副主任傅之秦称,今年以来,省消协就接到这方面的投诉七八起,多集中在电脑、手机等产品,最终多是消费者因“人为损坏”而自己买单维修。其实厂方在收到消费者送修的产品后,应当场检测,若产品出现故障,厂方应根据“三包”规定履行责任并出具相应证明,并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是否在保修范围内。
在昨日由省消费者协会召集省人大、物价、工商等部门召开的“城镇消费维权状况座谈会”上,省政协常委郑洁指出,由于消费者缺乏相应的技术或检测手段,导致其处于弱势地位,那么在消费维权事件中应该实行举证倒置制度,让生产厂家向质检部门或法院举证。同时她建议,建立消费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深入到各行各业,进行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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