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可减刑常州首开专门听证会
法制网讯记者蒋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首次为社区矫正对象举行减刑听证。武进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检察官受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出庭对武进区社区矫正对象罗某减刑听证进行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对象罗某于2003年2月21日被武进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后进入社区矫正。矫正期间,罗某能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诚实经营,依法纳税;能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受到三次表扬和一次记功的奖励。罗某管理的企业近几年来解决了当地二百多名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且每年上缴国家利税一百万元左右,因此获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记功奖励。
通过庭审调查、检察机关对证据予以质证、发表监督意见、矫正对象最后陈述等法律程序,合议庭最终依法对罗某作出减去余刑的法律裁定。
江苏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对社区矫正对象是否适用减刑,法学界曾经有过争论,但现在基本趋向一致,认为也存在减刑的问题。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原则,作为全国试点的江苏省公、检、法、司机关,于去年专门制定了社区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办法,其中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条件。常州市为社区矫正对象举行减刑听证,就是落实这个规定的尝试。(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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