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
毋庸置疑,我们已经生活在法的海洋之中。也正因为我们生活在法的海洋之中,我们对于法又是如此渴求———想想驾一叶孤舟在茫茫大海中独自漂流时的窘迫吧,在你的前后左右都是水,然而海水苦涩的滋味却让你难以下咽,在水的中央你最渴求的仍然是,水!
说到未成年人保护,我们在《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均能找到相应的条款,甚至我们还有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有律师认为,目前思思的这种现状,法律上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和保障,国内目前这种情况更多的是从道德行为上来管理。而公安机关的“强制性干预”,往往会“好心办坏事,反而会使家庭矛盾扩大化”。又有法学专家称,现行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收效甚微。总之,在法律人看来,虽然已有了不少的法,但具体到某个未成年人的保护,仍然捉襟见肘。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兰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干脆说,“类似思思这样的苦孩子的大量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
有同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李晓芳近日对媒体表示,她将针对思思受虐事件拟向“两会”提交建议:一方面要坚决落实和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大惩治虐待未成年人。另一方面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救助和预警系统,如果发现可疑的虐待行径,鼓励其他亲戚和邻居要大胆及时举报,公安部门可以在这些家庭设立儿童紧急呼救语音电话,帮助监控和儿童自救报案,情节严重和必要时依法取消其监护权。
李晓芳代表准备提的并不是“立法案”或“修法案”,而是“严格执行法律”的建议,说明在她看来,《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可以执行的,只是执法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法律没有被落实。至于应由哪个或哪些部门来落实,如何落实,李代表并没有告诉我们。
那么现实中的“执法”是怎样子的呢?当地公安派出所表示,“将会对冯某虐待女儿的事情展开调查及批评教育”。看来,民警并不喜欢“依法服人”而更期望“以德服人”。这让我想起了电影《刮痧》。美国人从保护孩子的角度近乎死板地剥夺了一位中国父亲的监护权,而我们却在近乎无能地死死守着思思父母对孩子的亲权,不敢越雷池半步。至于孩子个人所有的人身权等基本权利,似乎已经被淹没在亲权之中了。
细心的读者不妨看看记者对小思思伤情的描述:她巴掌大的小脸上,乌青的双眼肿得吓人,只剩下一条细细的缝,小脸上布满大大小小的疤痕,嘴巴也肿得变了形,胳膊上,稚嫩的小手上,到处伤痕累累,娇小的身躯不停颤抖着。
这样的伤情,如果换成是邻居家的小孩,结果又会怎样?毫无疑问,打人者涉嫌故意伤害,应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而为什么伤害发生在自己孩子身上,就不叫伤害了呢?
千百年来,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在父母的绝对支配地位中,事实上消失无踪。我们的立法和执法,是否还要让父母的亲权凌驾于孩子的基本人权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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