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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仪陇出现罕见股东告股东案 3兄弟同室操戈

  三兄弟同室操戈 四川仪陇突现罕见股东告股东案

  日前,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新《公司法》实施后非常新鲜、极其少见的民事案件:一个仅有三个股东的小公司,先是两个小股东将大股东告上法庭,继而又是这个曾经的被告大股东将另外两个小股东告上法庭。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县委副书记撮合的房产公司

  2004年3月初,在成都办服装辅料厂的汪治德有了开发房地产的想法。他的姐夫鲜义国建议到仪陇参与迁建新县城的建设,说堂兄鲜某在仪陇县任县委副书记,兼任迁县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在买地等方面可以帮忙。

  当年8月,汪治德和鲜义国在鲜副书记带领下考察了仪陇县城新址,看中了一块80余亩的土地。汪、鲜认为条件不错,决定在此开发商品房。接着,鲜副书记提出让自己的妹夫沈人凯也参与合伙,汪、鲜当然不敢拒绝。随后,汪治德、鲜义国、沈人凯三人达成了合伙成立四川极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房地产的协议,三人持股分别为36%、29%、35%,汪治德任公司董事长,鲜义国和沈人凯分别担任副董事长。为了相互制约,三人商定由汪治德掌管公司行政印章,鲜义国掌管工程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沈人凯掌管合同专用章和房屋销售专用章。而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任何决策都必须经三股东一致通过。

  接着,极升公司开发的楼盘“世纪明珠”首期顺利开盘并取得了开门红。然而,三个股东之间的矛盾却悄然而生。尤其是2006年4月第二期工程发包以后,三人的矛盾冲突与日俱增。

  据汪治德说,矛盾主要源于沈、鲜两个股东私心太重,让自己的亲属把持了公司的重要岗位。二期楼盘施工全部给了沈、鲜的亲属,沈人凯的姐夫承建一、二、三栋楼,鲜义国的弟弟承建四、五栋楼。中标时明确的价格,刚一进场竟提出要提价,而沈、鲜两人还帮着说话。汪一气之下于2006年5月8日写了一纸辞职申请,表示愿意辞去董事长职务,并减少所持股份。

  法院“先予执行”激化矛盾

  2006年11月7日上午,汪正在仪陇县工商局办事,突然有几个身着便装、自称是仪陇县法院法官的人要求他到法院去。到了法院,一位法官拿出事先打印好的裁定书,要求他签收。随后又作了询问笔录,并要求汪立即交出四川极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印章、销售印章、财务印章并交给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董国安(系沈人凯妻弟)保管,否则就要实行拘留。汪治德这才大吃一惊:原来,11月6日,鲜义国、沈人凯已经向仪陇县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而且,早在10月15日(星期天),鲜、沈二股东在没有通知汪治德的情况下,一人主持、一人记录,召开了“董事会例会”,同意汪辞去董事长职务,选举沈人凯担任公司董事长,鲜义国担任副董事长,并要求汪治德交出公司行政印章。

  11月15日,沈、鲜二股东向仪陇县工商局提交了变更法人申请,同时提交了董事长汪治德的辞职书、四川极升置业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后来在庭审中查明,这份交给工商局的董事会决议上汪治德的签名属于伪造)。工商局变更四川极升公司法人后,沈、鲜又立即到银行去变更印签。汪治德发现后,其律师向银行和法院发函进行了制止。

  对于法院的先予执行,汪治德的代理律师云智认为: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仪陇县法院在未经过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对该案件中的实体部分进行认定显然不妥。

  全国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甘超英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指出:按照章程规定二股东在未达到2/3以上股权的情况下,一人主持会议、一人记录召开董事会决议、重新选举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行为是错误的。而法院依据该决议先予执行,并对实体进行裁定极不妥当。

  法院判决汪治德败诉

  本报记者旁听了仪陇县法院审理沈、鲜二股东诉汪治德一案。庭审中出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一幕:原告12月13日上午提交了新的证据,并当庭宣布撤回13日前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按照证据规则,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过了举证期限,当汪治德的委托律师提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规定期限,一再请求法官明确表态到底是不是超过了期限时,法官却始终不予回答。

  11月20日,汪治德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反诉状。11月30日,仪陇县法院受理了汪的反诉。1月26日,仪陇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汪治德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公司章程规定了“执行董事制”,但该章程同时又有三个条款、四处使用了董事长(执行董事)的字样,并在用语中作为首选,而董事会运作的相关证据充分且形成了锁链,应该认定公司的治理机制是董事会;董事沈人凯、鲜义国依据具有章程性质的规定(董事会运营规程)在总部开会,召集程序既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违反公司章程,该次会议到会二位董事实行票决制一致同意通过决议,其表决方式并无不当,根据汪的辞职协议同意其辞职并选举公司董事长也是妥当的。

  对此,云智律师认为,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本公司因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而沈、鲜提供给法院的《董事会运营章程》,汪治德根本不知道,属于伪造,但法院却错误地认定为事实。他说,极升公司自成立以来就没有召开过董事会例会。而2006年10月15日是个星期天,沈、鲜二人却背着汪治德召开“例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只能是一个阴谋。仪陇县法院认定《董事会运营章程》证据不足,事实错误。

  四川法学教授覃天云认为,汪治德是公司的董事长,公司董事会只能由他召集和主持,沈、鲜二股东无权召开董事会。因此,沈、鲜二人背着汪治德开会同意其辞职并选出新的董事长,应视为无效。沈、鲜二股东伪造汪治德签名骗取工商局变更公司法人,应依法予以撤销。

  汪治德不服仪陇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判决不公,偏向被告。2月23日,汪治德已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本报记者 谭丽莎 徐民)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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