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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维权终审判决 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索赔被驳回

  据新华社电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一案28日在南京审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高淳县民政局的维权诉求被驳回。

  据悉,2004年和2005年,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车祸。

经当地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汉。由于无法确认死者的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2006年4月,在高淳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0余万元。

  2006年12月,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替流浪汉维权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高淳县民政局表示不服,上诉状递向了南京市中院。

  民政局上诉理由大致有三:一、民政局与流浪者之间不仅仅是“官与民”的行政法律关系;二、国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该类人员的救助工作,其中就应当包括司法救济手段;三、本案中,民政局承担了尸体存放、火化、骨灰保管等相关费用。针对这三点,二审法院在一一辨析后均认为于法无据,裁定驳回上诉。

  新闻延伸

  此案反映出救助体系盲点

  “意料之中!”南京镜湖律师事务所陈秋林律师是高淳县民政局的代理人,昨天下午听到终审判决结果,他显得比较平静。“结果是可以预测的,法不明文规定就得不到支持,这个案子胜负早已不是终极意义。”

  据悉,该案已入选“2006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候选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在我国目前现行救助体系和法律盲点下,此案是影响2006年中国法治进程的重大事件。

  立法保护无名死亡者权益

  南京市中院审结此案后,对此案凸现的有关立法问题,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报告,请求尽快通过立法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无名死者的相关权益。

  死者的生命健康权应该得到尊重。民政局替死者“维权”的出发点值得肯定,但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其起诉缺乏依据。南京市中院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尽快通过相应层次的立法明确,对无身份死亡者补偿标准。

  据《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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