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法机关将制定和审查红头文件法制化
法制网合肥5月7日电 记者李光明 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近日通过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对有错不纠的红头文件,本级或上级人大常委会可依法予以撤销,将制定和审查红头文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根据这一地方法规规定,应当报送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包括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审查,对红头文件存在违背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与法律、法规等相抵触以及规定不适当等问题,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将告知红头文件制定机关,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对修改或者部分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该重新发文或者公布。如制定机关拒绝纠正,本级或上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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